中共湖南省委關於印發《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關於印發《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湖南省委關於印發《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類別:通知
  • 發布日期:2014年7月31日
各市州、縣市區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現將《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14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領導班子的根本工作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和集中辯證統一、不可分割。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黨委(黨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嚴格遵守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基本原則,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確保政令暢通。
(二)自覺堅持集體領導。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每一位成員都要積極參與集體領導,自覺服從集體決定。
(三)嚴格按規則程式辦事。黨委(黨組)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召開正式會議充分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效表決,不得以檔案圈閱、個別徵求意見、現場辦公會等形式來代替,不能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不能隨意簡化或者變通決策程式。
(四)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發揚黨內民主,充分體現廣大黨員幹部的意志和願望,為實行正確集中打下堅實基礎。認真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更好地發揮黨代表作用;積極推行黨務公開,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促進權力運行公開透明;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用好批評與自我批評武器,增強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五)切實提高決策水平。黨委(黨組)議事決策,必須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深入調研論證,廣泛集中民智,充分醞釀討論,切實加強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努力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章 決策範圍
第四條 黨委(黨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決策,主要事項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組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以及體制機制改革、規劃編制調整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三)黨的建設特別是幹部任免、獎懲,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要問題;
(四)涉及幹部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關係社會大局穩定的重要問題;
(六)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重要事項。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按照上述範圍,科學合理地確定應當由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具體內容。
第四章 決策程式
第五條 黨委(黨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決策,主要過程分為3個階段、10個步驟: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提出議題。議題由有關牽頭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按照程式報黨委(黨組)書記審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對議題嚴格把關。
2.調研論證。議題確定後,黨委(黨組)應當明確有關領導和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舉辦諮詢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進行科學分析論證,開展決策風險評估。
3.擬定方案。有關部門根據調研論證情況,擬定具體方案,必要時應當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4.會前醞釀。對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方案,必要時,會前應當徵求下級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市縣黨委應當注重聽取同級人大、政府、政協黨組織的意見,再由黨委(黨組)書記與有關班子成員進行醞釀,或者由書記委託有關班子成員進行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議決定。
5.會議通知。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前2天通知到與會人員,議題材料應當同時送達。與會人員應當認真做好參會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6.會議討論。召開會議必須符合規定人數,應當按照規定議題和議程進行。因故未能到會的同志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書面意見不得計入表決票數。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員或者代表列席。討論之前由議題提出部門作情況說明,然後由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黨委(黨組)書記應當末位表態,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建議方案,提請會議表決。
7.會議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員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表決。對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形成會議紀要。
(三)會後實施階段
8.組織實施。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黨委(黨組)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有關責任領導和部門應當周密制定執行方案,抓好貫徹落實。
9.監督檢查。黨委(黨組)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跟蹤督辦決策執行落實情況。除依法依規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應當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10.調整完善。黨委(黨組)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必要時可以按照程式對有關具體事項予以適當調整完善,確保決策順利實施。
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有關規定。
如遇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集體決策的,黨委(黨組)書記事後應當及時向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通報。
第五章 決策配套制度
第六條 黨委(黨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決策,應當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一)重大決策調研和諮詢論證制度。對重大事項,決策之前應當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其中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專業性、技術性強的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諮詢、論證或者聽證,並形成報告一併提交會議進行討論。
(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對重大事項,決策之前應當開展風險評估,預測風險係數,制定應對預案,為科學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三)決策全程紀實制度。對決策過程中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的發言內容、表決意見等,應當全部如實記錄。
(四)決策事項督辦制度。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明確專人和專門機構進行跟蹤督辦,確保決策落實到位。
(五)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議事決策規則,或者程式合法但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議事決策的需要,按照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原則,加強制度創新,建立健全議事決策配套制度。
第六章 黨委(黨組)書記、成員的責任
第七條 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在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中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應當帶頭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自覺置身集體領導之下,不擅自決定重大問題;帶頭髮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不獨斷專行,不搞“一言堂”;帶頭實行正確的集中,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果斷決策,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帶頭執行規章制度,自覺接受上級組織、黨員幹部和民眾的批評與監督;帶頭維護班子團結,善於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問題,促進領導班子健康有序運轉。
第八條 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切實履行抓班子帶隊伍的責任,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監督。應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注重教育引導和建章立制,督促領導班子成員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規則,掌握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增強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嚴格黨內生活,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促進黨性基礎上的團結;堅持原則,對違反民主集中制的行為敢於批評糾正。
第九條 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履職盡責,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中發揮積極作用。應當積極參與集體領導,按照集體決定與分工履行職責;堅持從大局出發,維護集體權威,對集體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但不得公開發表違背集體決定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定;自覺服從黨委(黨組)書記的領導,積極支持黨委(黨組)書記的工作,自覺接受黨委(黨組)書記對自己分管工作的檢查、督促;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上級黨委(黨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所管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領導班子中分管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作的成員,協助黨委(黨組)書記對所在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把關。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黨委(黨組)書記。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的情況;
(三) 堅持集體領導和按規則程式進行重大決策的情況;
(四) 黨委(黨組)書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情況;
(五)重大決策執行落實的情況;
(六)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
(七)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情況;
(八)對決策失誤、工作失職、用人失察等問題進行追責的情況。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每年應當就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查情況應當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工作總結的重要內容,接受幹部民眾評議。領導班子自查情況應當向上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每年應當對所管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一般與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考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一併進行,必要時單獨進行。檢查考核主要採取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會議記錄等方式進行,其中民主測評分為“好”“較好”“一般”“差”4個等次。檢查考核結果應當適時通報,並作為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檢查考核中,對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得“差”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核實確有問題的,應當將黨委(黨組)書記調離現崗位或者改任副職、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關責任人調離現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黨委(黨組)書記民主測評得“差”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核實確有問題的,應當調離現崗位或者改任副職;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得“差”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核實確有問題的,應當調離現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書記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造成決策失誤,產生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班子成員不執行集體決定,不按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委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落實本規則的具體實施辦法,並於本規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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