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根據中共晉城市委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城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市發(1996)13號,設定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市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晉城市紀委機關、監察局內設16個職能部門,即: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第三紀檢監察室、第四紀檢監察室、第五紀檢監察室、第六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有1個:紀檢監察審計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職能: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 領導部門:市政府
  • 職能部門:16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工作程式,領導機構,

主要職責

市紀委是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專門機關,受市委和省紀委的雙重領導;市監委是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職能部門。市紀委、市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市委、市政府負責。市監委屬政府序列,受市政府領導。
市紀委、市監委的主要職責是:
1、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領導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和主要工作人員、市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3、檢查和處理全市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4、負責調查處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和主要工作人員、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決定或建議對他們做出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行政人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5、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對全市紀檢系統幹部進行業務培訓。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調查全市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和完善黨內法規、制度,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擬定具體的黨紀處理意見和政策規定。
8、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制定行政監察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9、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縣(市、區)紀委、監委和市直派駐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任免。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委授權和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紀委、市監委內設11個職能室。
1、辦公室(監察綜合室)
負責本委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負責督查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負責請示、報告、信息、簡報的起草;負責文書材料和案卷的立卷、歸檔及保管;負責檔案印製、收發和機要檔案送閱;負責接待、會務和領導日常活動的安排工作;負責本機關的經費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2、幹部室
負責本機關幹部及縣(市、區)紀委、監委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的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紀檢、監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組織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受理涉及紀檢、監察幹部的來信來訪;
負責本委機關的人事、勞資、獎懲、任免工作。
3、宣教研究室
對黨員、幹部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黨紀、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教育;負責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同幹部管理部門,組織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負責起草修訂紀檢、監察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工作計畫、總結、重要檔案、領導講話、調查報告、典型經驗的擬定撰寫;負責紀檢、監察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工作。
4、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意見;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處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情況,並提出報告;負責具體組織全市性的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負責市監委特邀監督員的聯絡工作。負責市級領導班子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聯繫工作。
5、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反映信訪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
6、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各縣(市、區)副處以上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及違法違紀案件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全市案件管理統計報表。
7、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市直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副處以上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和其它重要複雜案件的調查,做好市直單位的案件協調、綜合指導工作。
8、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本機關檢查處理的案件和縣(市、區)級黨組織、政府報批和備案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監委報送的重大複雜案件和徵求意見案件;受理黨員、幹部對本機關給予的黨紀、行政處分不服的申訴和其他黨員、幹部對縣級黨組織、政府批准的黨紀、行政處分不服的申訴;承擔市監委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訟事宜;擬定有關違紀案件審理工作和複查、複審工作規範化規定。
9、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市直機關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提出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以及執法監察情況的綜合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負責具體組織本委開展的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並對執法監察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及時進行查處。
10、糾風室
履行市政府對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指導匯總的職責。
11、案件審計室
負責本委案件審計工作;根據中央關於源頭治理的有關精神,負責協調對“收支兩條線”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作程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二、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一)查辦案件工作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四、監察機關複查、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五、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領導機構

中國共產黨晉城市第六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 記:張少波
副書記:王瑞敏(女)王文全
常務委員會委員:
武宏文王瑞敏(女)王文全邵紅旗聶永平朱慧傑李永斌李宏軍
晉城市監察局
局長:王文全
副局長:李海山趙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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