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開展直屬高校巡視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中央紀委關於對教育部直屬高校開展巡視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對部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實現巡視監督與幹部考察、日常管理的結合,促進部直屬高校改革發展穩定,參照《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紀辦發〔2004〕18號),對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開展直屬高校巡視工作的意見
  • 時間:2004
  • 位置:中國
  • 對象:部直屬高校
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巡視組主要任務,巡視組主要工作方式,巡視工作有關要求,

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

1.對部直屬高校的巡視工作在部黨組的領導和駐部紀檢組的指導下進行。
2.成立由部黨組書記任組長,分管部黨組成員和人事司、直屬司、駐部紀檢組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對部直屬高校的巡視工作。
3.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駐部紀檢組組長兼任主任,人事司、直屬司、駐部紀檢組有關負責人參加,辦公室設在直屬司。
4.設立部直屬高校巡視組,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一般由退休的部直屬高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退休的部直屬高校紀委書記或部直屬機關司局長擔任;巡視員可由退休的部直屬機關、直屬高校司局級(校級)幹部擔任,請屬地黨委高校工作部門派員參加;每一巡視組一般由6人組成,可根據巡視工作實際情況增加人員;每組配一名工作人員,由人事司、直屬司、駐部紀檢組選派。
5.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巡視員由部黨組聘任。

巡視組主要任務

對部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部黨組決議、決定的情況。
2.處理學校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的情況。
3.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4.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
5.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6.部黨組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巡視組主要工作方式

1.聽取被巡視高校黨委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2.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高校黨委常委會、全委會、書記和校長辦公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會、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其他有關重要會議。
3.與被巡視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
4.調閱、複製學校有關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問卷調查、抽樣調查,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民主測評。
5.受理反映被巡視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訪,可對反映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
6.巡視組既要發現和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問題,也要注意發現和推薦直屬高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
7.經授權,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與被巡視高校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廉政談話或誡勉談話;巡視組可對被巡視高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巡。

巡視工作有關要求

(一)對巡視組的要求:
1.巡視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廣泛聽取幹部民眾意見,客觀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況,為部黨組決策提供真實、可靠、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2.巡視組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直接干預被巡視高校的工作,不處理被巡視高校的具體問題,不承辦具體案件的查核,對涉及到的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做個人表態,尊重被巡視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處理好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注意與屬地黨委高校工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交流。
3.巡視組要嚴格遵守紀律,堅持保密和迴避制度,巡視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視結束後有關材料要及時歸檔。
4.巡視組要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規定,不接受被巡視高校的宴請和禮品。巡視工作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費由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辦公室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支付。巡視組成員不得向被巡視高校提出任何個人要求。
(二)對被巡視高校的要求:
1.被巡視高校黨委要充分認識巡視工作對促進高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巡視組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巡視工作環境。
2.被巡視高校要進一步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教育廣大黨員幹部自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正確行使黨內監督權利。
3.被巡視高校不得違反規定對巡視組人員請客、送禮。
4.被巡視高校黨委要高度重視巡視中發現的問題,針對反饋意見召開專題會議,提出整改措施,並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三)對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辦公室的要求:
1.在部直屬高校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直屬高校巡視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持積極試點、穩步推進、注重實際、務求實效的原則,力爭5年內對所有部直屬高校巡視一遍。
2.負責巡視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對巡視組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3.負責做好巡視結果反饋工作,對被巡視高校整改進行指導和督辦。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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