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著力調整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中共常德市委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常德市委關於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常德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6
【生效日期】2002-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6
【生效日期】2002-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共常德市委關於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的暫行規定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著力調整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引咎辭職指領導幹部由於工作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現任領導職務,但不夠免職、撤職,而向幹部管理部門或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行為。
第三條引咎辭職分為個人申請辭職和組織責令辭職。個人申請辭職指幹部因自責主動向幹部管理部門或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責。組織責令辭職指經組織認定,幹部的行為已不宜繼續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經過組織程式責令其引咎辭職。
第四條市委管理的縣(處)級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大中型企業黨政正職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引咎辭職:
(一)在最佳化經濟環境、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中,受到兩次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或一次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的;
(二)對部門搞“四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行為,受到黃牌警告兩次的單位主要責任人;
(三)因盲目決策或違反決策程式而給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由於工作失職,致使管理範圍內在涉及農民負擔、安全生產等方面發生惡性事件的主要責任人;
(五)因抓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不力,一年內,班子成員有2名以上(含2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紀處理),或單位有3人以上(含3人)受到黨內撤職(或行政降級)以上(含黨內撤職、行政降級)處分,或出現3人以上(含3人)團伙犯罪造成惡劣影響,或領導班子集體違紀的單位主要責任人;
(六)屬於“一票否決”(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被否決後,採取措施不力,導致該項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決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個人申請辭職的程式為:(一)本人向幹部管理部門、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二)組織部門調查核實;(三)按程式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四)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組織責令辭職的程式為:(一)組織部門考核、調查核實;(二)按程式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三)市委領導或組織部門找本人談話,責令其引咎辭職;(四)本人寫出書面辭職申請;(五)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如本人拒不提出申請,就地免職。
第七條不論個人申請辭職還是組織責令辭職,未正式辦理辭職手續的,不得擅離職守。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可暫不批准辭職。兼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幹部,是否辭去兼任職務,由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科級領導幹部的引咎辭職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九條屬中央、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領導幹部,依照本規定應引咎辭職的,移交中央、省直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中央常德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