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意見》是一則檔案,文號寧黨發[2000]4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意見
- 單位: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
- 性質:地方法規
- 目的: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意見
(寧黨發〔2000〕42號2000年9月30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切實加強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極端重要性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性質,既能保障全體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當家做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有利於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保證國家政權機關分工協作、合理高效地組織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作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為保障和促進我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黨的十五大明確指出;“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人民奮鬥的成果和歷史的選擇,必須堅持和完善這個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這對於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人民民主具有決定意義。”必須進一步明確,人大工作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是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依法治區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全區各級黨委要從事關寧夏各項事業興衰成敗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人大工作的領導,關心人大的建設,支持人大工作,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視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性質,既能保障全體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當家做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有利於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保證國家政權機關分工協作、合理高效地組織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作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為保障和促進我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黨的十五大明確指出;“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人民奮鬥的成果和歷史的選擇,必須堅持和完善這個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這對於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人民民主具有決定意義。”必須進一步明確,人大工作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是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依法治區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全區各級黨委要從事關寧夏各項事業興衰成敗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人大工作的領導,關心人大的建設,支持人大工作,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視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
二、切實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三)法律法規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各級黨政機關都有支持配合國家與地方立法的義務。認真貫徹《立法法》,推進我區立法工作法制化。自治區黨委和銀川市委對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報送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或重大立法項目的請示,要進行認真研究,及時批覆,督促落實,做到立法同改革與發展重大決策的緊密結合。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銀川市人大及其常委要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進一步增強立法的計畫性和主動性,完善立法機制,嚴格立法程式,堅持民眾路線,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論證、聽證制度,推進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民族地區立法的特點與規律,更好地行使憲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制定出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地方性法規。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有關部門,都要積極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嚴格執行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財政部門應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計畫,按一定標準劃撥立法專項經費。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寧夏日報》及有關新聞媒體應在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黨委重視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能,幫助解決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進一步探索和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機制,運用法律賦予的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撤職等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處理,促進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錯案責任追究制的落實,維護法律的尊嚴;要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的審查監督,確保計畫、預算執行的嚴肅性;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幹部應在任期內向人大常委會述職並接受評議;要及時監督和查處選舉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辦事。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評議等活動,要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努力改進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事,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能的水平。要處理好監督和支持的關係,積極支持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
(五)各級黨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人口與計畫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應按照法律程式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
(六)各級黨委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改進和完善任免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推薦的需要選舉或任免的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國家政權機關的其他重要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黨委決定推薦之前一般要徵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黨委作出推薦決定後,應在人大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前事先通知並將有關材料送交人大常委會黨組,同時加以說明。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積極貫徹黨委的意圖,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幹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對確需調整的幹部,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式辦理。
(七)各級黨政機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為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創造條件,切實保障各級人大代表更好地發揮作用。進一步改進人代會議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辦理工作反饋制度,努力提高辦理質量。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人大代表所在單位應提供便利條件。對妨礙代表執行職務或侵犯代表權利的事件,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八)各級黨委要重視依法治區工作,研究解決依法治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各項事業的法制化。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依法治區的決定、決議和規劃,研究制定依法治區的具體規劃或措施,並認真加以落實。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依法治區工作的經常性監督檢查。
(三)法律法規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各級黨政機關都有支持配合國家與地方立法的義務。認真貫徹《立法法》,推進我區立法工作法制化。自治區黨委和銀川市委對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報送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或重大立法項目的請示,要進行認真研究,及時批覆,督促落實,做到立法同改革與發展重大決策的緊密結合。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銀川市人大及其常委要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進一步增強立法的計畫性和主動性,完善立法機制,嚴格立法程式,堅持民眾路線,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論證、聽證制度,推進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民族地區立法的特點與規律,更好地行使憲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制定出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地方性法規。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有關部門,都要積極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嚴格執行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財政部門應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計畫,按一定標準劃撥立法專項經費。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寧夏日報》及有關新聞媒體應在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黨委重視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能,幫助解決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進一步探索和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機制,運用法律賦予的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撤職等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處理,促進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錯案責任追究制的落實,維護法律的尊嚴;要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的審查監督,確保計畫、預算執行的嚴肅性;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幹部應在任期內向人大常委會述職並接受評議;要及時監督和查處選舉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辦事。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評議等活動,要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努力改進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事,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能的水平。要處理好監督和支持的關係,積極支持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
(五)各級黨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人口與計畫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應按照法律程式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
(六)各級黨委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改進和完善任免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推薦的需要選舉或任免的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國家政權機關的其他重要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黨委決定推薦之前一般要徵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黨委作出推薦決定後,應在人大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前事先通知並將有關材料送交人大常委會黨組,同時加以說明。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積極貫徹黨委的意圖,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幹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對確需調整的幹部,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式辦理。
(七)各級黨政機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為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創造條件,切實保障各級人大代表更好地發揮作用。進一步改進人代會議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辦理工作反饋制度,努力提高辦理質量。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人大代表所在單位應提供便利條件。對妨礙代表執行職務或侵犯代表權利的事件,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八)各級黨委要重視依法治區工作,研究解決依法治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各項事業的法制化。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依法治區的決定、決議和規劃,研究制定依法治區的具體規劃或措施,並認真加以落實。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依法治區工作的經常性監督檢查。
三、切實關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搞好自身建設
(九)各級黨委要按照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切實加強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建設。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專職比例,改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提高整體素質,要重視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建設,將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的編制單列,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與其所承擔的工作相適應。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學習憲法法律知識、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和現代科學技術基礎知識,不斷提高理論修養和業務水平,進一步振奮精神,改進作風,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映人民呼聲,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健全聯繫代表制度、向代表通報重大事項制度、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等,組織代表參加有關的重要活動,改進代表活動方式,豐富活動內容。
(十)縣鄉兩級黨委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領導,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鄉、鎮人大主席團應依法配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只設一名專職人員)。
(十一)各級黨委要把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的配備、培養、選拔和使用納入黨政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進一步關心和重視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的成長。要有計畫地開展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與其他黨政機關幹部的雙向交流,進一步增強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活力。
(十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改善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條件。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項經費給予保證,對經常性支出經費應列入預算,專項經費給予支持。各級財政應按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對代表的活動經費給予保證。
(九)各級黨委要按照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切實加強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建設。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專職比例,改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提高整體素質,要重視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建設,將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的編制單列,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與其所承擔的工作相適應。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學習憲法法律知識、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和現代科學技術基礎知識,不斷提高理論修養和業務水平,進一步振奮精神,改進作風,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映人民呼聲,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健全聯繫代表制度、向代表通報重大事項制度、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等,組織代表參加有關的重要活動,改進代表活動方式,豐富活動內容。
(十)縣鄉兩級黨委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領導,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鄉、鎮人大主席團應依法配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只設一名專職人員)。
(十一)各級黨委要把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的配備、培養、選拔和使用納入黨政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進一步關心和重視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的成長。要有計畫地開展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與其他黨政機關幹部的雙向交流,進一步增強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活力。
(十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改善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條件。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項經費給予保證,對經常性支出經費應列入預算,專項經費給予支持。各級財政應按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對代表的活動經費給予保證。
四、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
(十三)各級黨委要建立健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制度。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匯報,及時協調解決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時遇到的問題,研究改進和加強人大工作的措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每年至少專門聽取一次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工作匯報,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況,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每屆任期內召開一次人大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要切實關心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和工作機構建設,幫助解決人大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創造更好的條件。
(十四)各級黨委要加強對人大工作的組織領導,確定書記或一名副書記聯繫人大工作。不是黨委常委(鄉、鎮黨委委員)的人大常委會主任(鄉、鎮人大主席)可列席同級黨委常委會議(鄉、鎮黨委會議)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會議,以進一步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組織領導,便於人大常委會更好地按照同級黨委的意圖開展工作。
(十五)各級黨組織要教育廣大黨員、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加強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的學習,不斷深化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性質、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理論作為幹部培訓的必設課程,列入教學計畫。各級組織、人事等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職位相適應的必備法律知識的培訓與考核。
(十六)各級宣傳部門要按照中央宣傳部《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宣傳報導的意見》,把人大宣傳工作作為黨的宣傳思想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和重要內容,納入整體工作計畫,制訂具體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各新聞媒體要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對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力度,深化宣傳主題,提高宣傳效果。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及有關重大活動,應及時宣傳報導,更好地發揮輿論工具在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在積極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自身的宣傳工作,宣傳經費財政應予適當補貼。
(十七)各級人大常委會和理論工作部門,要不斷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深入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不斷探索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民主政治建設的特點與規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實踐,促進我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的向前發展。
(十八)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必須事先報請同級黨委原則同意。要善於把黨對國家事務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變為國家意志,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委始終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要自覺堅持向本級黨委的請示報告制度,主動向黨委匯報工作,聽取黨委的意見,始終把人大工作置於黨的領導之下。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領導,重視做好各級人大常委會及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教育和監督在人大工作崗位上的每一位黨員,自覺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章的規定以及自治區黨委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十九)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神聖職責,處在民主法制建設的第一線,對推進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都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大膽實踐,勇於探索,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加強和改進自己的工作,不斷開創全區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自治區黨委將在適應時候對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三)各級黨委要建立健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制度。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匯報,及時協調解決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時遇到的問題,研究改進和加強人大工作的措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每年至少專門聽取一次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工作匯報,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況,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每屆任期內召開一次人大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要切實關心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和工作機構建設,幫助解決人大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創造更好的條件。
(十四)各級黨委要加強對人大工作的組織領導,確定書記或一名副書記聯繫人大工作。不是黨委常委(鄉、鎮黨委委員)的人大常委會主任(鄉、鎮人大主席)可列席同級黨委常委會議(鄉、鎮黨委會議)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會議,以進一步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組織領導,便於人大常委會更好地按照同級黨委的意圖開展工作。
(十五)各級黨組織要教育廣大黨員、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加強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的學習,不斷深化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性質、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理論作為幹部培訓的必設課程,列入教學計畫。各級組織、人事等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職位相適應的必備法律知識的培訓與考核。
(十六)各級宣傳部門要按照中央宣傳部《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宣傳報導的意見》,把人大宣傳工作作為黨的宣傳思想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和重要內容,納入整體工作計畫,制訂具體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各新聞媒體要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對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力度,深化宣傳主題,提高宣傳效果。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及有關重大活動,應及時宣傳報導,更好地發揮輿論工具在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在積極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自身的宣傳工作,宣傳經費財政應予適當補貼。
(十七)各級人大常委會和理論工作部門,要不斷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深入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不斷探索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民主政治建設的特點與規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實踐,促進我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的向前發展。
(十八)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必須事先報請同級黨委原則同意。要善於把黨對國家事務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變為國家意志,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委始終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要自覺堅持向本級黨委的請示報告制度,主動向黨委匯報工作,聽取黨委的意見,始終把人大工作置於黨的領導之下。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領導,重視做好各級人大常委會及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教育和監督在人大工作崗位上的每一位黨員,自覺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章的規定以及自治區黨委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十九)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神聖職責,處在民主法制建設的第一線,對推進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都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大膽實踐,勇於探索,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加強和改進自己的工作,不斷開創全區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自治區黨委將在適應時候對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