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的若干規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5年5月26日印發的一份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的若干規定
- 檔案編號:皖辦發〔2005〕13號
- 發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
- 所屬類別:政策法規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的若干規定
(2005年5月26日)
皖辦發〔2005〕13號
為切實改進作風,加強效能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重申並作如下規定。
一、從嚴控制各類會議
1.減少各類會議數量。凡可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解決問題的,一律不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內容相近,出席會議的領導同志和參加人員基本相同,一律合併召開。
2.嚴格會議審批程式。省委召開的會議,必須報省委常委會議審批,特殊情況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批准召開;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審批;省委、省政府聯合召開的會議,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同意後,報省委常委會議審批,特殊情況由省委、省政府秘書長協調後,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批准召開。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必須報省委、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批。凡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的會議,財政部門不得核撥會議經費。
3.控制會議時間和規模。省委、省政府召開的會議(電視電話會議除外),原則上開到市級,會期一般不超過一天半。除每年省委全委擴大會議、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外,確需開到縣級的,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一次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個主報告、一個會議小結。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一般只開到市級,每年原則上只開1次,會期不超過一天半。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會前籌備工作,突出會議主題,解決實際問題,儘量少安排領導同志講話,提倡講短話、開短會。省人大、省政協召開的有關會議也應按照精簡的原則,切實提高會議效率。
4.改革會議形式。凡是沒有座談交流、集中討論和當面對接等內容的全省性會議,一律用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召開。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半小時。對黨中央和國務院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需要以會議形式進一步貫徹落實的,儘量在會後直接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進行安排部署。省里的工作會議和電視電話會議不重複召開。
5.控制會議規格,減少領導同志陪會。凡中央由部門召開的會議,省里不得升格為省委或省委、省政府的會議。部門性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位省委領導同志和一位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會議。未經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准,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各市黨政負責同志參加。
1.減少各類會議數量。凡可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解決問題的,一律不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內容相近,出席會議的領導同志和參加人員基本相同,一律合併召開。
2.嚴格會議審批程式。省委召開的會議,必須報省委常委會議審批,特殊情況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批准召開;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審批;省委、省政府聯合召開的會議,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同意後,報省委常委會議審批,特殊情況由省委、省政府秘書長協調後,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批准召開。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必須報省委、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批。凡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的會議,財政部門不得核撥會議經費。
3.控制會議時間和規模。省委、省政府召開的會議(電視電話會議除外),原則上開到市級,會期一般不超過一天半。除每年省委全委擴大會議、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外,確需開到縣級的,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一次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個主報告、一個會議小結。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一般只開到市級,每年原則上只開1次,會期不超過一天半。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會前籌備工作,突出會議主題,解決實際問題,儘量少安排領導同志講話,提倡講短話、開短會。省人大、省政協召開的有關會議也應按照精簡的原則,切實提高會議效率。
4.改革會議形式。凡是沒有座談交流、集中討論和當面對接等內容的全省性會議,一律用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召開。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半小時。對黨中央和國務院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需要以會議形式進一步貫徹落實的,儘量在會後直接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進行安排部署。省里的工作會議和電視電話會議不重複召開。
5.控制會議規格,減少領導同志陪會。凡中央由部門召開的會議,省里不得升格為省委或省委、省政府的會議。部門性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位省委領導同志和一位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會議。未經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准,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各市黨政負責同志參加。
二、大力精簡各類檔案
6.進一步規範發文程式。省委和省委辦公廳檔案嚴格實行發文立項制度,未經立項批准的,省委辦公廳不予辦理。需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文的檔案代擬稿,必須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後正式報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校核、呈簽。各部門不得直接報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收到未按規定程式報送的檔案代擬稿,可直接轉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辦理。各地、各部門的請示、報告,要按規定程式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辦理,不得直接報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或多頭報送。
7.嚴格控制發文數量。中央檔案、電報已發至縣團級且要求明確具體的,省里一般不再另發貫徹意見。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開會布置,或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材料,以及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達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檔案。各單位和系統內部的專項性工作表彰,原則上只合併下發一個表彰通報。同時,加強電子黨務和電子政務建設,積極套用現代化辦公手段,擴大電子公文使用範圍,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8.嚴格控制發文規格。凡貫徹中央檔案需要發文的,發文規格原則上與中央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複中央檔案的內容和要求。凡屬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搞黨政聯合發文。凡屬省直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發文,一般不再由省委、省政府批轉或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如發文內容涉及下級黨委、政府的,報經省委、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可在部門發文中註明“經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同意”。
9.壓縮檔案篇幅和傳送範圍。省委、省政府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檔案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3000字。個別確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檔案,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皖辦通報》和《安徽政辦通報》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書記、副書記和省長、副省長在有關會議上的講話,其中,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講話一般不超過5000字,其他負責同志的講話一般不超過3000字。領導同志的講話一般不稱“重要講話”。凡領導同志講話的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材料,不再印發《皖辦通報》和《安徽政辦通報》。對一些不涉密的檔案和領導同志講話,可放在黨務、政務區域網路上並允許下載。
根據檔案內容確定傳送範圍,減少發文份數。認真清理各類簡報,切實克服簡報種類過多、篇幅過長、多頭髮送等文牘主義現象。凡未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允許,不得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報送簡報。
6.進一步規範發文程式。省委和省委辦公廳檔案嚴格實行發文立項制度,未經立項批准的,省委辦公廳不予辦理。需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文的檔案代擬稿,必須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後正式報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校核、呈簽。各部門不得直接報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收到未按規定程式報送的檔案代擬稿,可直接轉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辦理。各地、各部門的請示、報告,要按規定程式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辦理,不得直接報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或多頭報送。
7.嚴格控制發文數量。中央檔案、電報已發至縣團級且要求明確具體的,省里一般不再另發貫徹意見。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開會布置,或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材料,以及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達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檔案。各單位和系統內部的專項性工作表彰,原則上只合併下發一個表彰通報。同時,加強電子黨務和電子政務建設,積極套用現代化辦公手段,擴大電子公文使用範圍,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8.嚴格控制發文規格。凡貫徹中央檔案需要發文的,發文規格原則上與中央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複中央檔案的內容和要求。凡屬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搞黨政聯合發文。凡屬省直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發文,一般不再由省委、省政府批轉或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如發文內容涉及下級黨委、政府的,報經省委、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可在部門發文中註明“經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同意”。
9.壓縮檔案篇幅和傳送範圍。省委、省政府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檔案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3000字。個別確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檔案,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皖辦通報》和《安徽政辦通報》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書記、副書記和省長、副省長在有關會議上的講話,其中,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講話一般不超過5000字,其他負責同志的講話一般不超過3000字。領導同志的講話一般不稱“重要講話”。凡領導同志講話的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材料,不再印發《皖辦通報》和《安徽政辦通報》。對一些不涉密的檔案和領導同志講話,可放在黨務、政務區域網路上並允許下載。
根據檔案內容確定傳送範圍,減少發文份數。認真清理各類簡報,切實克服簡報種類過多、篇幅過長、多頭髮送等文牘主義現象。凡未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允許,不得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報送簡報。
三、切實減少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
10.規範省級領導同志公務活動安排,切實減少事務性活動。省級領導同志公務活動均由所在機關辦公廳負責安排,未經允許,各部門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請省級領導同志參加活動。各地、各部門舉行的會議、活動,一般不邀請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區、市)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包括老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省部級領導同志參加的,必須提前報省委或省政府負責同志批准;確需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老同志)參加的,需經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申報。重要活動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安排。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一般不出席禮儀性的慶典、剪彩、奠基、揭幕、合影、首發首映式及商務性活動。元旦、春節期間,黨政機關之間不搞相互拜年、走訪活動。
11.嚴格控制各類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未經省委常委會議或省委書記辦公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批准,一律不得以省委或省政府名義組織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以部門名義組織的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需經省委、省政府秘書長協調並報分管負責同志批准。
12.嚴格控制隨員和當地陪同人員。省級領導同志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一般只安排本機關對應服務的負責同志及身邊工作人員陪同。省級領導同志在調研所在地召開匯報會、座談會或現場辦公會,不安排參加會議的部門負責同志跟隨全程調研活動。地方負責同志不準到考察地點以外的地方迎送,不得對應省級領導同志隨行人員安排陪同,原則上每市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縣(市、區)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所到之處不搞歡迎、歡送儀式,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接待標準、使用警車及宣傳報導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3.規範領導同志因公出訪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主要負責同志因公出訪時,一般安排有關秘書長簡短迎送並作簡單報導。省委副書記因公出訪,回省後可作宣傳報導。其他省級領導同志因公出訪,原則上不安排迎送儀式,不作宣傳報導。省級領導同志到外省的,一般不安排迎送儀式。
14.規範出席有關會議代表的迎送安排。對赴京出席全國黨代會、“兩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的我省黨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可安排簡樸、熱烈的迎送儀式,其他次會一般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一位負責同志參加迎送儀式,省軍區及合肥市、省直部門的領導同志不參加迎送活動。
10.規範省級領導同志公務活動安排,切實減少事務性活動。省級領導同志公務活動均由所在機關辦公廳負責安排,未經允許,各部門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請省級領導同志參加活動。各地、各部門舉行的會議、活動,一般不邀請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區、市)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包括老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省部級領導同志參加的,必須提前報省委或省政府負責同志批准;確需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老同志)參加的,需經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申報。重要活動由省委書記辦公會議安排。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一般不出席禮儀性的慶典、剪彩、奠基、揭幕、合影、首發首映式及商務性活動。元旦、春節期間,黨政機關之間不搞相互拜年、走訪活動。
11.嚴格控制各類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未經省委常委會議或省委書記辦公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批准,一律不得以省委或省政府名義組織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以部門名義組織的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需經省委、省政府秘書長協調並報分管負責同志批准。
12.嚴格控制隨員和當地陪同人員。省級領導同志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一般只安排本機關對應服務的負責同志及身邊工作人員陪同。省級領導同志在調研所在地召開匯報會、座談會或現場辦公會,不安排參加會議的部門負責同志跟隨全程調研活動。地方負責同志不準到考察地點以外的地方迎送,不得對應省級領導同志隨行人員安排陪同,原則上每市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縣(市、區)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所到之處不搞歡迎、歡送儀式,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接待標準、使用警車及宣傳報導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3.規範領導同志因公出訪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主要負責同志因公出訪時,一般安排有關秘書長簡短迎送並作簡單報導。省委副書記因公出訪,回省後可作宣傳報導。其他省級領導同志因公出訪,原則上不安排迎送儀式,不作宣傳報導。省級領導同志到外省的,一般不安排迎送儀式。
14.規範出席有關會議代表的迎送安排。對赴京出席全國黨代會、“兩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的我省黨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可安排簡樸、熱烈的迎送儀式,其他次會一般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一位負責同志參加迎送儀式,省軍區及合肥市、省直部門的領導同志不參加迎送活動。
四、堅持領導帶頭,加強督促檢查
15.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模範遵守各項制度和規定。省級領導同志所在機關辦公廳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帶動各地、各部門抓好本規定的落實。
16.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的新路子。
15.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模範遵守各項制度和規定。省級領導同志所在機關辦公廳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帶動各地、各部門抓好本規定的落實。
16.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精簡會議、檔案和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