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2014年11月21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深刻把握《決定》精神,明確依法治省總體要求;加強地方立法工作,保證憲法有效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強化依法治省人才保障;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領導;強化依法治省各項保障措施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 性質: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中共吉林省委
  • 發布單位:2014年11月2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21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意見

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2014年11月21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把握《決定》精神,明確依法治省總體要求
(一)認清重大意義。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決定》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重點任務,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綱領性檔案。省委、省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各項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2013年出台了《關於深入推進法治吉林建設的意見》,法治吉林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當前,我們面臨新一輪振興發展的重要機遇,全省上下正緊緊圍繞實現省十次黨代會確定的“科學發展、加快振興,讓城鄉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總目標,突出發揮“五個優勢”,推進“五項舉措”,加快“五大發展”。我們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人民民眾對法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完成各項既定目標任務,必須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更紮實地做好新形勢下法治建設各項工作,不斷開創依法治省、建設法治吉林的新局面。
(二)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吉林全面振興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總目標是,按照中央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吉林。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質量全面提高;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全民法治意識顯著增強,推動全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堅持基本原則。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吉林,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省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不斷提高領導依法治省的能力和水平。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須堅持從吉林實際出發,立足基本省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總結運用成功經驗,借鑑外地有益成果,探索形成具有吉林特色、有效管用的法治建設方式方法。
二、加強地方立法工作,保證憲法有效實施
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地方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地方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一)落實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加強憲法宣傳、增強憲法意識的制度建設,推動形成信仰憲法、敬畏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濃厚氛圍。執行國家憲法日制度,廣泛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凡經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必須按國家規定公開向憲法宣誓。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嚴格執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法律規定,依法撤銷和糾正違反憲法、法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加強政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實行前置審核制度,凡以政府名義下發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必須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全面推行各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上一級政府備案審查制度和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制度。
(二)完善地方立法體制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省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健全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在法規立項、法規起草、立法決策中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作用,落實人大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草案制度。在人大常委會中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式,實行政府立法專家諮詢制度,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與公眾意見反饋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或委託社會組織、專家、學者起草。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做好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準備,及時提出指導意見,相應調整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制部門職能和機構設定。
(三)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實施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和立法評估機制。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擴大人大代表和下級人大的立法參與,健全立法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逐步實行人大代表分專業分重點參與地方立法工作機制,注重徵求基層代表和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專業代表意見。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建立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實行立法規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限期反饋機制,完善立法重大事項聽證制度。完善立法審議和表決程式,普通立法實行兩審制,重要立法實行三審制,對法規草案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應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根據國家立法重點任務,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調整地方立法規劃和計畫。在市場經濟領域,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健全推動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以及轉變方式、調整結構、創新發展、對外開放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特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訂國有資產監管、行政審批監管、價格監管、技術市場管理以及農民合作社、科技企業發展、旅遊等地方性法規。在民主政治領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制定和修訂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辦法、代表法實施辦法、城鄉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預防職務犯罪等地方性法規。在文化建設領域,進一步做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加強網際網路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訂文化產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民族文化傳承保護、地方志工作等地方性法規。在保障改善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制定和修訂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就業、住房、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志願服務、扶貧、慈善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消費維權、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城市建設與管理、邊境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規。在生態資源環境保護領域,進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地方立法,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制定和修訂土壤、水、大氣、城市噪音等污染防治以及節約能源、礦產資源保護、黑土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濕地草原管理、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五)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重大改革要做到於法有據,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堅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結合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完善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依法科學界定部門職責,建立既協調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制度。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具體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向鄉鎮(街道)延伸。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吉林省行政問責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以及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根據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法律培訓、資格考試和審查制度,嚴禁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共同研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及程式,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完善並嚴格履行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職責確定重大執法決定範圍、制定程式規則,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經法制機構審核。完善以省級行政機關為主、市(州)行政機關為輔的行政裁量標準制定主體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擾,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及時發現、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全面推進改革限權、依法確權、科學配權、陽光示權、全程控權,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重點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權力濫用。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檢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和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繼續探索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健全最佳化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推行行政權力運行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積極探索和實踐全省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式和結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信息公開網路建設,規範各級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向基層延伸,依託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現有資源和設施,建立社區、行政村信息公開平台,為公眾就近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全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監督司法活動,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總體部署和《吉林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安排,紮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經過3-5年過渡期,圓滿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按照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配套制度清單,各職能部門要遵循分工負責、協同配合原則,加快推進各項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總結先行試點經驗基礎上,選擇符合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法院、檢察院,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其他市(州)也要就條件成熟的改革事項積極探索設立試點,努力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和東、中、西部區域貫通的工作格局。按照堅持正確方向、依法推進改革、符合吉林實際、積極穩妥實施的原則,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等制度建設以及建立穩定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努力探索推進相關改革。
(二)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行政審判工作,依法及時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對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親自出庭應訴。對於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和決定的,要嚴肅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提前離崗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導,對重大敏感案件和正在辦理的案件要作出客觀公正的報導,防止形成“輿論審判”,妨礙司法公正。
(三)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建立省級統一管理司法機關人財物體制,形成全省法官、檢察官“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編制、經費管理體系。積極爭取中央支持,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制度,科學設定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範和統一管理職責。最佳化司法權區域配置,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設定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依託現有的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率先探索推進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試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法定受案範圍和受理條件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及時立案受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完善識別、防範、審查、懲處機制,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進一步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完善案件提級管轄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和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制度,選擇2個地區開展檢察機關對環境污染等損害公共利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試點,選擇2個地區開展對行政強制性措施監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監督試點。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探索主辦偵查員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建立監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職務犯罪查辦機制,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四)推進嚴格司法。全面貫徹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司法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司法權運行規範和機制,明確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認真落實我省政法機關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工作機制,加強政法機關執法司法規範的銜接,建立常態化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省內執法標準和刑事政策制定機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建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證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有效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健全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機制,嚴格落實公開審判、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加快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式。凡是有主觀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五)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拓寬民眾參與司法渠道,建立人民民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範圍,強化履職能力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推進社區矯治工作規範化,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六)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對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保障,細化實化相關制度規定。健全預防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非法取證工作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健全冤假錯案的防範機制。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強化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制度建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與金融、房產、工商等職能部門執行工作聯動查控體系,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推進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改革。深化涉法涉訴信訪改革,落實中央《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等檔案規定,依法做好信訪事項導入、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以及責任倒查追究等工作,完善案件依法終結退出機制,落實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基層組織對信訪人的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和幫扶救助責任。推動司法行政涉法涉訴法律服務中心建設。落實司法救助制度。
(七)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選擇2個地區開展民事行政立案監督試點。嚴肅查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司法瀆職行為。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司法活動。規範司法人員與案件關係人行為,對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紀違法行為,給予相應處分。對因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司法作風民眾評議制度,深入開展“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和“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以及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司法活動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省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信仰法律並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採取法制講座、法律諮詢以及送法到基層等多種形式,深化全民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治宣傳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軍營、進社區、進鄉村,集中抓好“12.4”國家憲法日和每月一次的普法宣傳日主題活動。加強專兼職普法隊伍建設,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以身邊人、身邊事教育引導公民增強法治觀念。圍繞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食品藥品安全、民生保障等涉及民眾利益的重要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開展青少年普法活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全省中國小設立適應青少年特點的法治知識課程,加大投入力度,確保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針對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等特殊群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使其成為守法公民。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堅持吉林特色的四級聯治聯創模式,抓好“依法行政示範單位”、“誠信守法企業”和“依法治校示範校”等行業創建,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形成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法治創建格局。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鼓勵發展公益法律服務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民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彩虹基地”和“綠色家園”等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吉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大力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深入開展平安建設,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危及校園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提高民眾安全感和滿意度。依法加強邊境建設與管理,繼續實施“強基富民固邊”工程,實行黨政軍警民“合力治邊”機制,確保邊疆穩固和國家安全。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建立由政府主導、財政支撐、司法行政統籌、社會廣泛參與、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層法律服務中心(站)建設,整合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和法學法律專家學者等資源,構建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援助範圍,推進法律援助納入政府民生實事。健全省、市、縣三級法律援助應急機制和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法律援助服務網路,推進法律援助“落地工程”,完善“12348”法律援助熱線,開通“法律援助直通車”,建立城市半小時、農村1小時、偏僻地區2小時,覆蓋全省的法律援助應援速援應急服務圈,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大力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大中城市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到基層設立分所或與基層律師事務所聯營,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員與鄉鎮建立定向服務關係,解決偏遠、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將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政府決策諮詢等公益性法律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探索在有公證法律服務需求的區域設立公證機構。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統一管理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完善司法鑑定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制度,健全司法鑑定機構與審判機關銜接協調機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警、利益表達、協商溝通等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紮實推進“百姓說事點”創建、“人民調解防護網”建設和民間糾紛“零激化”行動,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小事不出村屯(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依法處理涉訪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信訪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健全完善救濟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受災民眾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注重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協調,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構建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就業和社會保障、物業管理、市容管理、環境保護、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為重點,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在企事業單位推廣建立“員工訴求中心”。
(五)著力培育法治文化。堅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以我省特有地域文化資源為依託,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建設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社區、法治文化鄉村、法治文化校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化長廊等,營造“心中有法、說理用法、辦事循法”的法治文化氛圍。落實媒體公益普法社會責任,省內各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要開闢法治專欄、法治頻道,提高普法實效。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及時傳播法治文化。積極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法律實務部門開展法學理論研究,推出一批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高質量的法學研究成果。充分發揮法學會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組織開展理論研究,調動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法治文化建設。
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強化依法治省人才保障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編制《吉林省法治專門隊伍建設五年規劃(2015-2019)》,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加強法律專家智庫建設,為依法治省提供決策諮詢和智力支持。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突出立法隊伍建設,加強現有立法隊伍人員培訓,有計畫地將有司法實踐經驗的人員充實到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加強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人員隊伍建設。推進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級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制定《加強吉林省律師隊伍建設實施方案》,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突出抓好律師隊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擴大律師行業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對律師、公證、司法鑑定隊伍的管理,完善執業準入、退出機制,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進一步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律師協會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推進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推進企業設立公司律師。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基層綜治協管員、法制宣傳員等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擴大公益崗位專職人民調解員規模,選聘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推動在開展公共服務、維護社會治安、化解矛盾糾紛中加強普法宣傳和法律諮詢服務。制定加強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建設實施意見,廣泛吸收離退休政法工作者、律師志願者、農村法律明白人、社區普法志願者、法學院校大學生加入志願者隊伍。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制定全省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培訓規劃及實施方案,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的若干意見》,制定我省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養的具體實施意見,探索國內外聯合培養機制,加強涉外法律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畫,建立完善法學法律專家庫,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國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七、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吉林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推進依法治省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堅持和推進依法執政。各級黨委要按照依法執政的原則和要求,完善黨委具體工作制度,建立起依法行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權力運行機制,確保黨委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以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為重點,完善黨委全委會、常委會依法決策制度,規範決策行為和決策程式,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各級黨委要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作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的表率。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堅持依法辦事,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結合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制定具體工作規範,切實加強和改進工作,提高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的能力,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同時,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認真做好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確保與中央出台的黨內法規相銜接、相配套。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建立全省黨內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縣級以上黨委制定的黨內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黨委備案,上一級黨委應當及時對報送備案的黨內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並將備案審查情況通報報送機關。注重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各級黨委要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繼續強化正風肅紀,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四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全員培訓、學法用法制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健全和落實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領導幹部理論學習規劃,列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將法律知識培訓納入“吉林省領導幹部網路培訓學苑”計畫。領導幹部年終述職述廉中增加述法內容,逐步形成制度。堅持以考促學,建立處級以上幹部任職期間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四)推動基層法治建設。堅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實施基層治理法治化工程,切實把法治建設引向深入。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中的戰鬥堡壘作用,進一步夯實基層法治建設基礎。廣大基層黨員幹部要增強法治觀念和法治為民意識,依法管理基層事務,化解矛盾糾紛,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全面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抓好基層法治文化陣地、法治宣傳載體、法律服務平台建設,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堅持分類推進,進一步深化法治型企事業單位、法治型社會組織和法治型鄉鎮(街道)、法治型村屯(社區)建設,總結和推廣一批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先進典型。
八、強化依法治省各項保障措施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推進機制,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把法治建設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健全領導機構,強化工作機制,全力搞好組織推動。省委將進一步調整充實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各市(州)、縣(市、區)也要完善相應領導小組,並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建立定期研究法治建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2次專題聽取法治建設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落實領導小組例會制度和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研判形勢,加強工作調度,切實解決存在問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對法治建設重點項目予以立項優先、土地保障等支持,將法治建設全局性、基礎性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提高對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的財政保障水平。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吉林技術支持的實施方案,加大法治工作科技裝備建設投入力度,加強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的技術研發和科技信息平台建設,提高法治工作技術裝備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對完善立法體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等重大問題,要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積極穩妥推進解決。
(三)形成整體合力。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進一步明確人大、政府、政協及司法機關的職責,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人民民眾的作用,形成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上下聯動、公眾參與的依法治省協同推進機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履行權力機關職能,監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確保憲法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政府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加快解決法治政府建設的突出問題。人民政協要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在法治建設上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司法機關要把確保法律實施作為神聖職責,發揮好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用。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民眾參與支持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濃厚輿論氛圍。
(四)強化工作落實。各級黨委要全面準確貫徹本實施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分解各項任務,明確責任分工,明確具體措施、工作標準和完成時限,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明確每項任務的牽頭部門、參加單位。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綜合運用系統的思維、改革的辦法、務實的舉措,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工作落實。建立常態化督查機制,適時組織開展聯合督查、專項督查,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推動法治建設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
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幹部民眾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踐中,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實現吉林全面振興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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