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的暫行規定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的暫行規定》在1986.01.01由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1.01
  • 實施時間:1986.01.01
近年來,不少事業單位在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知識、技術、設備條件,積極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對於創造社會財富,促進本身事業的發展,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和安排富餘人員、子女就業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開展多種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的單位由於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影響了本職工作;有的企業和事業性質不分,經營範圍無所不包,不利於國家依法管理;個別的甚至買空賣空,非法牟利,損害國家和民眾的利益。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保證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興辦企業的工作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事業單位首先必須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保證完成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社會需要,開展多種經營。可以把富餘人員和在本單位不能發揮其特長的人員組織起來,興辦與本事業有關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或全民與集體合資性質的企業。
二、事業單位辦企業,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納稅登記,並接受工商、財政、稅務、物價、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在經營活動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不準買空賣空,不準套購和倒賣國家緊缺物資,嚴禁走私販私,偷稅漏稅。
三、事業單位所辦的企業,由負責興辦的事業單位領導,但事業單位與企業要分開管理。搞多種經營、興辦企業所需的開辦經費,主要靠有償借用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包乾節餘資金。有困難的也可在不影響單位正常開支,不增加國家撥款的條件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從單位核定的事業費內有償少量借用,定期歸還。事業單位不得用國家撥給的事業費進行投資盈利,也不得無償出借設備、物資。違者,要相應減撥單位事業費,並追究領導責任。
四、事業單位不得將國家撥給用於科研、教學等項目的原材料或指標轉手撥給或賣給所辦企業,進行經營活動。違者,要相應減撥原材料或指標,並追究領導責任。
五、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人、財、物要分開。企業要單獨核算,單立銀行帳戶。從事多種經營、辦企業所獲利潤,按國家規定納稅,稅後利潤可由事業單位和企業合理分成。事業單位分得的利潤,百分之五十沖抵下年的事業費,其餘百分之五十,大部分用於發展本身的事業,小部分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企業單位分得的利潤,大部分用作生產發展基金,小部分用作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六、事業單位的幹部、工人支援到所辦集體企業工作,允許保留其國家職工身份,工資、福利待遇可按所辦集體企業制度由企業負責,或由事業單位按原標準墊發,由企業定期償還,不得領雙份報酬。保留國家職工身份的,所辦集體企業要按月向職工原單位交納離退休統籌金。將來他們的離退休金由原單位支付。這些職工在集體企業工作期間,因工傷亡,其待遇由集體企業負擔,如全部負擔確有困難的,原單位可酌情負擔一部分。
七、事業單位辦的企業職工工資,應參照國營同行業職工的工資標準確定。凡自定工資超過國營同行業職工工資標準部分,視同發獎金。
八、事業單位的生活後勤服務工作,可以搞一些為本單位服務的設施,如小賣部、洗衣房、理髮室、印刷廠等、已向社會開放的禮堂、招待所、託兒所、幼稚園等,以及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九、事業單位不要國家撥給事業費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並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實行企業化,執行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條件暫不具備的可以創造條件,待做到經費自給後,可以轉為企業;在過渡期間,根據減撥事業費的多少,經過批准,可以在工資和獎勵方面部分享受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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