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稅收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1952年11月12日發出。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三冊。《指示》指出,1951年的農業稅徵收工作是有成績的,但個別地區不合理地超過原計畫控制數字甚多,使農民負擔較前加重,引起農民不滿,這是值得注意的。《指示》分析了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提出1952年農業稅收,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確定的“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決不附加”的基本方針,既應滿足國家需要,又要使農民負擔得適當和公平合理。1952年農業稅徵收計畫控制數字為320億斤小米到330億斤小米,各地應根據不同情況及實際負擔能力,依照規定稅率,協商分配任務。各大行政區可酌量增加計畫控制數字,但必須規定各鄉增加部分最多不得超過中央計畫控制數字總額分配到鄉的5%。徵收時必須依照稅率辦事,堅決貫徹依法減免的原則,不允許任意附加及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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