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農村勞動力安排的指示

中共中央1960年5月15日作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三冊。《指示》指出,從1958年以來,在我國農村興起的大規模的農業基本建設,逐年擴大,出現了勞力緊張的局面。河北省委規定在冬季的一百天中,用於田間管理和積肥造肥、用於林牧副漁和社辦工業以及農田基本建設的勞動力,各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1/3左右,這一規定是正確的。《指示》提出了農村全勞動力安排比例,其中,用於生活服務、文教衛生和生產行政管理的約占10%,林漁副業和社辦工業約占15%左右,基本建設約占10%—15%,農業和牧業生產應該不少於60%—65%,在農忙季節用於農業生產的則應該達到80%以上。《指示》要求,各地應當大體上根據上述比例和實際需要,定出勞力安排的全年規劃;應分別不同工作的需要,對男、女整半勞力有個合理安排;安排生產建設必須堅持勞逸結合,讓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指示》強調,在農村各項生產建設事業的大發展中,最根本的出路在於積極進行農業的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