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調解民族糾紛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1956年2月23日發出。2013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檔案選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二十二冊。《指示》說,為解決甘肅、青海、四川等地少數民族(主要是藏族)內部部落間和封建集團間常常發生的糾紛事件,中共中央作出如下指示:一、今後凡是省與省、自治州(專區)與自治州(專區)、自治縣(縣)與自治縣(縣)之間的少數民族內部發生糾紛問題的時候,雙方有關的黨委應該主動地直接聯繫進行調解。在黨內對有關情況必須有一致的認識,對調解的方針、步驟、方法必須取得一致的意見,然後進行調解工作。重大的糾紛問題還應該建立統一的調解委員會之類的臨時機構,並在其中成立黨組。二、必須堅持請示報告制度。有關情況應及時報請上級黨委核示,其中重大案件的調處經過和調處中的問題並須報告中央。三、各有關黨委平時應該經常教育本地區的民族上層和人民民眾,防止發生糾紛。如果發生了糾紛,雙方應該儘可能約束本地區的民族上層和人民民眾聽候調解,不要使事情擴大。四、各地應該嚴密偵察反革命分子製造糾紛和挑撥關係的破壞活動,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滅反革命分子的陰謀活動。五、川、甘、青三省邊境地區的糾紛問題的調解,由三省邊境工作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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