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留用舊人員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1949年9月21日發出。2011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十六冊。《指示》共四點。首先指出了在處理舊人員上存在著的問題,指出舊人員一般地不能用裁撤、遣散方法解決,必需給以工作和生活的出路;黨和人民政府有改造和在工作中養活這些人的責任;對舊人員,除作惡多端、嚴重貪污及依靠門子吃飯的分子等,應予撤職並依法辦理,一般均應以留用。一切政府機關都要精簡,而對精簡下來的人員,也要管,要保證他們和家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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