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

中共中央1961年6月19日發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四冊。《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共四十條(簡稱“商業四十條”),分八個部分:一、商業工作的方針。二、堅持等價交換原則,推廣農產品收購契約制度。三、改進國營商業工作。四、恢復供銷合作社。五、恢複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六、開放農村集市貿易,活躍城鄉物資交流。七、恢復同農村商業有關的農產品加工作坊。八、改善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草案)》指出:我們經濟工作的方針,同樣也是商業工作的方針,是“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社會主義商業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從這個方針出發,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目前,商業工作必須切實改進,正確地解決怎樣向農民買東西、怎樣賣給農民東西的問題,正確地解決商品等價交換和物資交流的問題,正確地解決商業體制和農村的商業所有制問題,正確地解決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問題。《若干規定(試行草案)》要求商業工作人員,必須勤勤懇懇地為人民服務,遵守以下規矩:(1)買賣公平;(2)實事求是;(3)便利民眾;(4)待人和氣;(5)勤勞節約;(6)不“開後門”;(7)鑽研業務;(8)學習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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