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1948年2月7日發出。2011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十五冊。《指示》首先指出在我軍新占領的地區,遇到一些外國僑民和他們設立的教堂、學校、醫院等,不論其是否屬於帝國主義性質,一般不採取排除或沒收政策;對外國僑民及其國家代表機關,一般應採取保護政策。並提出了六條具體對待政策,即:凡遇有外僑設立的教堂,及所舉辦的學校、醫院、育嬰堂、養老院等,均不得加以沒收和破壞;凡外僑投資設立並主持的私營工廠、礦山或其他企業,暫不加以沒收,亦不許破壞;凡遇有外國銀行,或其代辦所,不管其是否由於兩國條約有互惠規定和特許,一般應先停止其營業,並審查其業務情況;對於一般外僑應取友好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