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增加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決定

中共中央1960年10月22日發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三冊。《決定》指出,為保證一部分學校能夠培養較高質量的科技幹部和理論工作幹部,更有力地提高我國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科學水平,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援新建高等學校的工作,中央決定再增加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原有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新增加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共64所,包括:綜合大學13所;工科院校32所;師範院校2所;農林院校2所;醫藥院校5所;外語學院1所;政法、財經學院3所;藝術學院1所;體育學院1所;軍委所屬院校3所。要求在高等教育中,集中較大力量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這應作為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共同的首要的職責。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管理辦法》就重點高校的領導和管理;專業設定、招生數量、發展規模;教育經費和基建投資;畢業分配等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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