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的批示

中共中央1960年3月9日發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三冊。《批示》指出,對於城市人民公社的組織試驗和推廣,應當採取積極的態度,發動人民民眾,試驗組織以大型國營廠礦為中心,以機關、學校為中心,以街道居民或者以城區再加一部分農村為主體等各種形式的城市人民公社。上半年在全國城市普遍試點,下半年普遍推廣。除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廣州五個大城市外,其他一切城市應一律掛出人民公社的牌子。中央指定以全國總工會黨組為主,結合其他有關部門,研究城市人民公社發展的情況和交流經驗。各省、市、區黨委和省屬市委也應當成立這樣的組織。後附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哈爾濱市香坊人民公社的發展情況的報告》和全總城市人民公社組《哈爾濱市香坊人民公社的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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