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嚴禁各地進行計畫外工程的通知

中共中央1962年3月20日發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五冊。《通知》強調,決不允許在計畫外用自籌資金或上年財政結餘進行基本建設。所有計畫外的工程(以國家計委1961年12月20日印發的1962年基本建設安排意見為準),一律停止施工,特別是樓、館、堂、所,不論已經建設到什麼程度,必須立即停止。計畫外的個別項目,如果確為恢復農業和解決市場商品供應所急需,而且投資不多,又能很快見效的,必須經過審批,納入國家計畫。國家計畫內的項目,不得自行擴大工作量。所有計畫以內項目,今年從停建項目調用的材料和設備,一律按價付款,不得無償調用。計畫以外的項目拖欠的債款和虛報冒領的資金,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它們迅速清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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