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指示》是1964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指示
  • 時間: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屬性:指示
  • 相關: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
條例全文
(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今年(1964年)五月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草案)》。這個條例草案,總結了過去一段時期各地有關貧、下中農組織的各方面的經驗,對於這個組織的性質(條例第一條),基本任務(條例第二條),會員問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組織機構問題(條例第五條到第七條),領導成員問題(條例第八條),它同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關係(條例第九條),它同社、隊組織的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它的經常工作(條例第十二條到第十八條),都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有了這個檔案,廣大的貧、下中農將會得到很大的鼓舞,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工作,將會進一步地健全起來。中央決定,把這個條例草案發到生產隊一級;各地在進行農村社會主義教育的時候,不論是點上的社會主義教育,或者是面上的社會主義教育,都要把這個條例草案和“雙十條”一起,在農民和農村幹部中間廣泛地宣讀和講解。
組織貧農下中農協會,是我黨在農村工作中的一項組織方面的基本建設。經驗證明,要使這個階級隊伍發揮它應該發揮的作用,一個先決的條件是保證它的純潔性。參加協會組織的貧、下中農,必須是真正的貧、下中農。在有些地方,過去劃分階級的時候,把某些上中農、小商人,甚至地主、富農,劃成了貧農或者下中農;也有的把真正的僱農、貧農、下中農,劃成了中農。在組織農村階級隊伍的時候,都應該經過認真的審查,改正過來。
注意建立貧農下中農協會的經常工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經驗證明,要在農村中加強對於敵人的專政,加強對於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鬥爭,加強對於幹部的工作協助和民眾監督,以及加強農民民眾的自我教育,中心的問題是在於加強貧農下中農協會的經常工作。現在,有相當一些貧、下中農組織,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結束以後,就沒有了經常的活動,或者只限於個別的領導成員起一些積極分子的作用,而沒有把會員民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這種狀況必須改變。這個條例草案,不但規定了貧、下中農組織的基本任務,還著重規定了它的各方面的經常工作。縣和公社的黨委,大隊和生產隊的黨組織,都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幫助貧、下中農組織把這些規定切實地貫徹執行,使它們能在生產建設、鞏固集體經濟和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經常工作中,充分地發揮作用。
貧農下中農協會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它在各地普遍建立還不到兩年,許多經驗還有待於進一步地充實和發展。現在的這個條例草案,還只是根據現有經驗對一些主要問題作了規定,它還不是詳細的和完備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章程。要制定這樣一個章程,看來還需要幾年時間。在建立貧、下中農組織中間,還有一些必須解決的問題,某些地區也還有一些本地區內的特殊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可以根據“雙十條”和這個條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細則,報中央局批准後實行。
中共中央
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貧農下中農協會組織條例(草案)
(一九六四年六月)
在由資本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的整個歷史時期內,存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這種階級鬥爭,在一定的時候,在一定的條件下,還表現得很尖銳,很嚴重。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全國人民完成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任務中,仍然必須解決依靠誰和團結誰的根本問題。
土地改革時候的僱農、貧農和下中農,占農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是農村中的無產者和半無產者。他們(除了土地改革以後上升為新上中農的那一小部分人以外)是社會主義道路、集體經濟最積極的擁護者,是無產階級專政在農村中的堅強支柱,是黨在農村工作中的依靠力量。依靠貧農、下中農,團結其他中農,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要長期實行的階級路線。
為了保證這個階級路線的貫徹執行,使貧農、下中農在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鞏固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的鬥爭中,充分地發揮作用,根據黨中央和毛主席的號召,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貧農下中農協會的組織,並且從中央到地方逐級成立這個組織的領導機構。
貧農下中農協會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各級組織,特別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必須積極地領導和支持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工作,使它成為黨的有力助手,成為黨團結全體農村勞動人民的堅強組織,並且通過這個組織,加強對貧農、下中農的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階級覺悟;了解貧農、下中農的願望和要求,保護他們的利益。 ?
第一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貧農、下中農自願組成的,革命的民眾性的階級組織。
第二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積極回響黨和毛主席的號召,模範地遵守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二)同資本主義勢力和封建勢力進行堅決的鬥爭,防止被推翻的剝削階級復辟;
(三)團結中農,團結農村中一切可以團結的人,共同走社會主義道路;
(四)協助和監督農村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和幹部,辦好集體經濟;
(五)積極發揮生產中的骨幹作用,努力發展集體生產;
(六)對貧農、下中農和其他農民民眾進行階級教育和社會主義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
第三條
凡是貧農、下中農成分的農村人民公社社員,不分民族、性別,經過本人申請,由生產隊的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批准,就可以成為貧農下中農協會會員。
在貧農、下中農中間,那些有重大的政治歷史問題的人,同地主、富農、反革命分 子、壞分子有勾結的人,有嚴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活動的人,有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行為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人,除了徹底坦白交代,有經濟問題的還進行了退賠,並且經過長期考察、證明確實改正了錯誤的以外,一律不能入會。
第四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會員,在協會組織內,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都有權對協會的任何領導成員的缺點和錯誤進行批評;如果因為批評社、隊的工作和幹部而受到打擊報復,都有權要求協會組織給以支持。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會員,都要執行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決議,積極完成協會分配的工作任務;都要積極參加對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監督和改造工作,同一切壞人壞事作鬥爭;都要在維護和鞏固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中起帶頭作用和模範作用。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會員,如果犯了錯誤,協會組織應該及時地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改正;如果錯誤特別嚴重,並且屢教不改,可以經過生產隊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協會委員會批准,把他開除出會。被開除會籍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協會組織提出申訴。
第五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全國領導機關,是中華全國貧農下中農協會。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貧農下中農代表大會。全國貧農下中農代表大會選出中華全國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作為常設機關。
中華全國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務委員各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各地區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工作。
第六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地方各級組織,是省、市、自治區的和縣的貧農下中農協會。?貧農下中農協會地方各級組織的權力機關,是省、市、自治區的和縣的貧農下中農代表大會。地方各級的貧農下中農代表大會,選出各自的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作為常設機關。
地方各級的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各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務委員各若干人,組成自己的常務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內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工作。
在專區一級和縣以下的區一級,可以根據情況,設立貧農下中農協會工作委員會,作為省、自治區的和縣的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的代行機關。
第七條
貧農下中農協會的基層組織,是農村人民公社各級的貧農下中農協會。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的權力機關,是各級的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它們各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自己的貧農下中農協會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
在規模較大的生產隊,可以根據情況,劃分幾個貧農下中農小組。在規模過小和貧農、下中農人數過少的生產隊,根據情況,可以只組織貧農下中農小組,不設立貧農下中農協會;也可以由幾個生產隊的會員聯合組織貧農下中農協會或者貧農下中農小組。貧農下中農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負責日常工作。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的領導成員,任期都是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在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的領導成員中間,必須保證老僱農和貧農占絕對的優勢,也要有一定數量的下中農。在他們中間,應該有一定數量的青年和婦女;民族雜居地區,還應該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成員。協會組織的領導成員,應該是立場堅定、熱愛集體、勞動積極、辦事公道、受民眾擁護的先進分子。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的主席和組長,都不能由公社社長、大隊長、生產隊長、會計、出納員、保管員、社隊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兼任。
生產大隊、生產隊貧農下中農組織的主席、組長、委員和代表,都不脫離生產,不享受固定的工分補貼。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貧農下中農組織的主席、組長、委員和代表,都必須注意發揮協會的組織作用,注意發揮廣大會員的作用。他們都要密切聯繫會員民眾,經常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凡是重大的問題,都要開會討論,不能以個人的意見代替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都要積極發揮黨的助手作用,要經常向公社黨委和大隊黨支部匯報工作,反映貧農、下中農和其他社員的意見,在黨組織的領導下,積極地宣傳和執行黨的政策。
公社黨委和大隊黨支部,應該定期討論貧農下中農組織的工作,指導他們開展經常活動,注意培養貧農下中農組織的骨幹力量。社、隊的一切重大事情,在黨內決定之前,應該同貧農下中農組織商量;在黨內討論決定之後,應該先在貧農下中農組織內進行傳達和討論。各級黨組織必須經常教育黨員和幹部,認真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自覺地依靠貧農下中農組織進行工作。
第十條 ?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應該模範地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帶頭完成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提出的任務。凡是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召開會議決定重大問題的時候,貧農下中農組織都要事先開會討論,提出自己的建議。
第十一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應該積極地協助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各級管理委員會,在決定重要問題的時候,應該事先徵求貧農下中農組織的意見。貧農下中農組織可以派代表列席本級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對於管理委員會一切正確的決定,貧農下中農組織都應該積極支持,帶頭執行,但是,不能代替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貧農下中農組織,同管理委員會在重要問題上發生意見分歧的時候,如果經過商量仍然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建議召開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討論。需要的時候,還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和上級貧農下中農協會反映意見。 ?
第十二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應該幫助和監督各級幹部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站穩階級立場,積極參加集體勞動,改進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實行民主辦社,密切幹部和民眾的關係,辦好集體經濟。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對於公社、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在工作中的一切正確意見和措施,都應該積極地給以支持。對於立場堅定、辦事公道、積極為人民服務的幹部,應該建議黨政組織,給以表揚和獎勵。對於有缺點和錯誤的幹部,應該誠懇地善意地提出意見和批評,幫助他們改正。對於犯有違法亂紀等嚴重錯誤的幹部,可以隨時進行批評和揭發,可以向監察組織和上級黨政機關提出檢舉和控告,任何人都不得刁難、 阻擋和干涉,更不準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都應該把監督各級管理委員會和幹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社,作為自己的一項經常的重要工作。要協同各級管理委員會和監察組織,每年進行一次或者幾次清理帳目、倉庫、財物、工分的工作。對於多吃多占、鋪張浪費、徇私舞弊、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等行為,必須及時地批評和揭發,情節嚴重的,還要建議有關部門進行嚴肅的處理。
第十四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要經常注意防止和制止資本主義自發傾向的滋長,向資本主義勢力作鬥爭。對於一切損害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盜竊和侵占公共財物、一心發展私人經濟、棄農經商、投機倒把的現象,要進行討論和研究,對於犯有這些錯誤的人給以勸告和批評,情況嚴重的,還要及時揭發和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要協助治安保衛部門加強對於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監督和改造。把這項工作作為自己的一項經常任務。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要時刻保持革命警惕性,經常了解和研究四類分子的思想和活動,及時向治安保衛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揭發他們的違法活動和破壞活動,在生產勞動中切實加強對他們的改造工作。
第十六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要帶動廣大社員民眾,發揚艱苦奮鬥、奮發圖強、自力更生的精神,積極改變自然面貌,努力發展集體生產。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都要教育會員,關心集體生產,愛護公共財物,模範地遵守勞動紀律,保證農活質量,提高勞動效率,在生產中起帶頭作用;發動和組織會員積極參加農業科學實驗,學習先進技術,努力實現農業現代化。
第十七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應該經常關心貧農、下中農和其他有困難的社員的生活,維護他們參加集體勞動的權利,及時向管理委員會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和督促管理委員會幫助解決他們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的困難。在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國家救濟款物和生活貸款的分配,公益金的使用,在管理委員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決定以前,事先都要經過貧農下中農組織討論。
第十八條
人民公社各級貧農下中農組織,要組織會員學習毛主席的著作,學習黨中央的政策,教育會員聽黨中央和毛主席的話,按照黨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辦事。
要經常對會員進行階級教育,進行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的教育,不斷地提高他們的階級覺悟、社會主義覺悟和政治水平。特別要注意教育農村青年和少年,繼承和發揚無產階級的革命傳統,成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好的接班人。
?要組織會員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破除封建迷信,改變落後的風俗習慣,提倡社會主義的新的風俗習慣。
根據中共中央檔案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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