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的通知,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的頒布施行,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促進黨內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黨組織一定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執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要切實履行好《辦法》賦予的權利,不斷提高運用詢問和質詢制度開展黨內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區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範黨內詢問和質詢工作,發揮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對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黨委委員詢問和質詢的對象是所在黨委的常委會、同級紀委,所在黨委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派出的巡視機構和所在黨委批准成立的黨組(黨委).
紀委委員詢問和質詢的對象是所在紀委的常委會、派出機關、派駐機構。
對常委會進行詢問和質詢時,可以要求詢問和質詢事項所涉及的相關黨組織和有關部門參與說明、解釋或者答覆。
第四條 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的詢問和質詢由本級黨委、紀委辦公廳(室)分別負責受理。詢問和質詢對象為黨委常委會或者紀委常委會的,分別由上一級黨委、紀委辦公廳(室)受理,其中對省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分別由中央辦公廳和中央紀委辦公廳受理。
詢問和質詢以書面形式提出。
委員單獨提出詢問和質詢;多名委員就同一問題分別提出詢問和質詢的,一併處理。
提出質詢,應當以提出過詢問為前提條件。
詢問和質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受理和處理,有交通、通信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條 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詢問,應當填寫《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書》,送受理部門。
對涉及多個對象的詢問,應當分別填寫《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書》.
第六條 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的詢問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一)有明確的詢問對象;
(二)詢問對象執行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中存在的問題;
(三)署真實姓名。
第七條 受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第六條規定要件的詢問,將《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書》送交詢問對象並告知詢問人;對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要件的,告知詢問人,可以由其收回詢問或者按照規定要件重新提出詢問。
第八條 詢問對象應當自收到受理部門送交的《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由其黨組織負責人署名後送受理部門。存在詢問書所涉及問題的,應當說明具體情況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詢問書所涉及問題的,應當作出解釋。
受理部門收到詢問對象所作的書面說明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詢問人並留存備案。
第九條 詢問人對詢問對象所作說明不滿意或者詢問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的,可以自收到說明或者說明期滿之日起填寫《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質詢書》,提出質詢。
對涉及多個對象的質詢,應當分別填寫《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質詢書》.
第十條 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的質詢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一)針對詢問對象提出;
(二)針對詢問提出的同一問題提出;
(三)有對詢問對象所作說明不滿意的理由或者詢問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
(四)署真實姓名。
第十一條 受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第十條規定要件的質詢,將《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質詢書》送交質詢對象並告知質詢人;對不符合第十條規定要件的,告知質詢人,可以由其收回質詢或者按照規定要件重新提出質詢。
第十二條 質詢對象應當自收到受理部門送交的《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質詢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由其黨組織負責人署名後送受理部門。
受理部門收到質詢對象所作的書面答覆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質詢人並留存備案。
質詢對象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到期日之前書面告知受理部門並說明理由,由受理部門決定是否予以適當延長,並將延長期限書面告知質詢人。
第十三條 質詢人對質詢對象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者答覆仍不滿意,或者質詢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解釋或者答覆的,質詢人可以書面形式向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提出或者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第十四條 對質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問題,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或者上一級黨委、紀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必要時,可以成立調查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詢問、質詢對象對詢問、質詢情況及其辦理結果,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詢問、質詢對象認為詢問、質詢事項涉及保密內容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送受理部門。受理部門認為確應保密的,書面通知詢問、質詢對象對涉密內容可不作答覆。
詢問、質詢人不得傳播在詢問、質詢中獲悉的保密事項或者其他不宜擴散的情況。
第十七條 受理部門拒不受理或者拖延辦理詢問、質詢事項的,由同級黨委或者紀委主要負責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詢問和質詢對象不辦理或者不按期辦理,或者不如實答覆詢問和質詢事項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詢問、質詢對象打擊報復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員詢問、質詢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質詢人不按照規定程式開展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比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紀律檢查機關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詢問和質詢對象是所在紀委常委會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負責該詢問和質詢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書》
附屬檔案二:《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質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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