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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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民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民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民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民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民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民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民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民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2016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解答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25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以責任落實推動信訪工作落實。
黨委政府對信訪問題負主體責任
“信訪是個筐,什麼都能裝。”這句流傳在民眾中的“順口溜”,形象說明了信訪工作中存在的權責不清、主體不明的狀況。張恩璽說,許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辦法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
辦法明確,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辦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具體包括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明確問題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等;信訪部門則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信訪工作,具體包括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
幹部考察需聽取信訪部門意見
張恩璽表示,信訪工作責任能否有效落實,需要各級黨政機關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辦法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各級黨政機關則每年至少要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通報督查情況。
辦法對於黨政機關如何開展信訪工作也做出了詳細規定。辦法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辦法特彆強調,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6種失職行為要追責
張恩璽表示,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需要進一步強化信訪問責力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辦法,6種失職行為將被追究責任: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民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按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民眾合法權益的;違反民眾紀律,對應解決的民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對待信訪民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張恩璽說,對問責中涉及的集體責任,辦法區分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涉及的個人責任,則區分了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
問責的方式、程式也根據情況加以區別。在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如涉嫌違法犯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問責程式上,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加大問責力度。辦法明確,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辦法解讀

10月25日下午,《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在國家信訪局召開,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出席會議,介紹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內容以及新亮點等幾方面情況。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張恩璽從三個方面說明了《辦法》出台的背景。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2016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張恩璽指出了《辦法》的幾個新亮點。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張恩璽還對責任主體的責任、受到追究情形,責任追究等具體內容進行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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