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2010年03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並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越級提拔幹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覆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
徵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經答覆,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0年04月01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