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目的: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村民委員會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認真組織開展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選舉制度日益完善,選舉活動不斷規範,農民民眾的民主法制意識顯著增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得到較大發展,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貢獻。2002年,全國農村許多地方正在或將要進行新一輪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從目前(2014年)情況看,選舉工作總體上是健康有序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思想認識不足、依法辦事不力、發揚民主不夠等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維護農民民眾的民主權利,為黨的十六大召開創造良好的環境,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切實提高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重要性的認識
搞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行村民自治,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是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把村民公認的、真心實意為民眾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民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自主意識、競爭意識、民主法制意識,促進農村先進文化的發展;有利於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密切黨同農民民眾的血肉聯繫,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更好地實現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解決選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這一關係億萬農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好。
二、著眼於增強農村幹部民眾的民主法制觀念,紮實有效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的要求,廣泛深入地宣傳與村民委員會選舉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程式步驟,做到經常性宣傳和階段性宣傳相結合,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一般性宣傳和疑難問題解答相結合,不斷增強幹部民眾的法制觀念,把幹部民眾的思想認識真正統一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上來,統一到黨的方針政策上來,保證村民委員會選舉沿著健康有序的軌道進行。
要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科學性和時效性。在選舉前,當地黨委、政府要組織宣傳、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認真制定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大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農村幹部民眾了解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重要性,熟悉選舉工作的原則、方法和步驟;在選舉期間,要重點宣傳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程式、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條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選人確定辦法以及具體投票程式;在選舉後,要做好落選人員的思想工作,教育當選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教育、引導村民特別是黨員積極支持、配合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要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多樣性和針對性。對農村基層幹部,要採取分級分批培訓等方式,消除其模糊認識,增強認真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提高組織指導換屆選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對農民民眾,可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手冊、宣傳畫、黑板報、村務公開欄等進行宣傳,幫助他們消除家族、宗族、派別等的不良影響,熟悉選舉的程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辦事,帶頭實幹,熱心為民眾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
三、充分尊重農民民眾的意願,保證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制度落到實處
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是法律賦予村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是基層民主的重要體現。搞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廣大村民在選舉各環節中的權利,使村民委員會選舉真正體現農民民眾的意願。
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要特別注意做好以下關鍵環節的工作:一是要做到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民主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保證村民的推選權。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規定的推選程式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能硬性規定或由組織指定、委派。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依法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中的任職資格,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上次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二是要做好選民登記工作,不能錯登、重登、漏登,保證村民的選舉權。要認真研究城鎮化、戶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動等給選民登記工作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廣大村民民眾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能用組織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證村民的直接提名權。正式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並通過預選或按村民提名得票數多少確定,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別人說了算。在提名候選人時,各地要做好引導工作,真正把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民眾辦事,受到民眾擁護的人提名為候選人。候選人確定後必須張榜公布。有條件的地方,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組織正式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介紹治村構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四是要做好選舉日的投票工作,保證村民的投票權。要堅持“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的原則,積極動員、組織民眾親自投票。選舉時,要設立秘密寫票處,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要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依法辦理委託投票手續。五是要完善罷免程式,保證村民的罷免權。對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罷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直接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停職誡免”、“離崗教育”等方式變相撤換村委會成員。
四、嚴格依法辦事,堅決糾正和查處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各地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是開展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基本依據,各地要嚴格遵守,做到法定的程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依法辦事。各地制定的有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方案、意見、規則等,凡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必須儘快修改或廢止,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要堅決依法查處侵犯村民民主權利的違法行為。未經縣(市、區)委批准,無故不組織或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要追究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支部、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組織投票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當地黨委、政府要及時責令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及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迫害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查處:情節較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假借選舉活動,打著宗教旗號從事非法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和刑事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及時上報由選舉引發的重大事件。
五、從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認真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認真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是黨和政府體察民情、了解民意、改進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保障村民民主權利的重要環節。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信訪、民政、司法行政部門一定要尊重農民民眾的申訴權、信訪權,高度重視並正確對待民眾的來信來訪,切實有效地解決農民民眾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農民民眾的民主權利。
要堅持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和思想教育疏導相結合的原則。對民眾反映屬實,確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予以查處;對民眾反映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要向民眾說明情況,澄清事實,消除誤解;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耐心解釋,說明原因,爭取民眾的諒解。對民眾來信來訪,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簡單地採取強制措施,人為激化矛盾。
要建立健全來信來訪登記和覆信回訪制度,把來信來訪內容摘要登記,並把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要建立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不及時或敷衍塞責、壓制打擊造成不良影響的,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那些村情複雜、管理薄弱的“難點村”、“重點村”,制定有針對性的選舉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幹部包村入戶,幫助化解矛盾,保障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六、恪守為民之責,切實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領導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農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
各地在開展換屆選舉工作時,要層層建立強有力的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並按規定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經費。要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與加強黨在農村的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換屆選舉,全面推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級幹部整體素質,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發展。
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要切實保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要認真研究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如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罷免程式等,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制度。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制止和糾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做法。
縣(市、區)、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工作責任制。縣(市)黨委組織部門對搞好村委會換屆選舉擔負重要責任,要按照縣(市)委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指導。尚未開展選舉的地方,要精心部署,做好選舉前的宣傳教育、骨幹培訓、村級財務清理審計等準備工作,加強對撤併村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指導。已經完成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地方,要認真檢查驗收,監督新老班子及時進行公章、財務等交接,及時建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保障新班子依法履行職責,鞏固選舉成果。要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和完善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具體規則。
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要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選舉前要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選舉中要把握正確的方向,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帶領廣大村民正確行使權利,自覺抵制各種違法行為;選舉後主動支持、保障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要保證婦女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合法權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占有適當名額。提倡把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規定程式推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選舉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倡黨員通過法定程式當選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提倡擬推薦的村黨支部書記人選,先參加村委會的選舉,獲得民眾承認以後,再推薦為黨支部書記人選;如果選不上村委會主任,就不再推薦為黨支部書記人選。提倡村民委員會中的黨員成員通過黨內選舉,兼任村黨支部委員成員。要注重在優秀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中吸收發展黨員,不斷為農村基層黨組織注入新生力量。
民政部門是負責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要配合人大及其有關部門搞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檢查監督工作,保證選舉質量。要全面掌握選舉動態,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要有計畫地培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員,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選舉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統計、匯總、上報選舉結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使選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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