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一般指本詞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印發過兩次《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第一次為1998年11月10日。

第二次為2014年 9月28日。

執行第二次印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 頒發單位: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14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9月28日
1998年版,2014年版,

1998年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有效制止以開會為名遊山玩水的不正之風,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準到廬山、黃山、峨嵋山、普陀山、九華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溝、張家界、黃果樹瀑布、西雙版納和三亞熱帶海濱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一律不準借在其他地方召開會議之機到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旅遊。
除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外,各級黨政機關召開的會議也不準用公款組織與會人員到會議所在市、縣的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風景名勝區旅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對上述通知的執行情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會議主辦單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掛靠在黨政機關的各類學會、協會等民眾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同樣適用本通知。

2014年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全文如下:
1998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以來,各級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違規到上述風景名勝區開會問題仍未完全杜絕,到其他熱點風景名勝區開會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外開會到區內旅遊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單位還巧立名目組織公款旅遊,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廣大幹部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堅決杜絕以會議名義到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等違規行為,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灕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範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範圍為準。
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區域高度重合的,當地黨政機關應當在機關內部會議場所或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到京外召開會議的,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
會議主辦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會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三、黨政機關召開涉及旅遊、宗教、林業、地震、氣象、生態環保、國土資源以及景區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性會議,確需到禁止名單中的風景名勝區召開的,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從嚴控制、嚴格審批。垂直管理單位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
四、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召開會議等名義組織公款旅遊。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向下級單位以及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遊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嚴禁違反規定要求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有關企業等單位免除上述費用。
五、財政部門要建立會議經費定期或不定期財政監督檢查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會議費經常性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必要時對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會議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開展延伸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轉嫁費用,並及時將違規違紀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六、本通知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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