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是由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並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提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
  • 外文名:The opin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the tenure of the party's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3年7月6日轉發)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並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為便於各級黨組織執行這一規定,現對各種不同類型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二、需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或需變通執行第一條規定的,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鐵路、民航系統由鐵道部黨組、民航局黨委提出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定。
三、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確定後,原則上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的必須報批准任期的黨組織審批。
四、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的各級組織要加強對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指導和檢查督促。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由總政治部提出意見,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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