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是中共中央組織部於2004年11月1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1日
- 印發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1日·中組發〔200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探索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機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 ,促進廣大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從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入手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嚴密黨的組織,切實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組織部就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檔案。各地各部門堅持從實際出發認真貫徹執行,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方面積累了許多好做法、好經驗。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黨員組織關係管理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此,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為了加強新形勢下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工作,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人員在產業之間轉移和地區之間流動日趨廣泛,流動方式呈現多樣化,黨員流動也日益頻繁,黨員組織關係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確保每個黨員都能及時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始終保持先進性,現就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憑證及使用範圍
黨員組織關係包括正式組織關係和臨時組織關係。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係,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係,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係憑證。
二、進一步明確在全國範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的許可權
按照中央組織部有關檔案的規定,原具有在全國範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許可權的黨組織不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境內企業黨委(直屬黨委),鐵道部部屬各公司、各鐵路分局及分局級公司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組織部(處),可以在全國範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正式組織關係。
具有在全國範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許可權的黨組織,同時具有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臨時組織關係的許可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門的機關黨組織,縣(市、區、旗)直屬機關黨(工)委,鄉鎮黨委,城市街道黨(工)委,企事業單位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團或相當於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可以在全國範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臨時組織關係。
三、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中有關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及對黨員的要求
轉出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教育督促黨員按照規定及時轉移組織關係,並如實填寫黨員組織關係憑證。
2、建立轉移組織關係黨員基本情況登記制度,對臨時外出的黨員要採取適當方式與其保持聯繫。
3、及時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有關內容。
4、及時掌握黨員去向,與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保持聯繫。
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查驗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憑證,為黨員辦理組織關係接收手續,及時將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2、將接收黨員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給轉出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3、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組織關係變更、民主評議情況等內容,並將相關材料轉給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
4、對於因工作需要、經濟條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黨組織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的黨員,幫助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對黨員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離開原所在黨組織,要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報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繫,匯報外出期間的有關情況,按照規定交納黨費。
3、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四、有針對性地做好新形勢下的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和接收工作
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間較長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由原所在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黨組織委託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所在黨組織協助管理。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黨員,流向比較集中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與其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做好銜接工作,為他們集體辦理黨員組織關係移交手續;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也要主動向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提供情況,幫助黨員及時落實組織關係。黨員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原則上不能拒絕接收。暫時不具備接收條件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為這些黨組織創造條件,並對其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組織關係的管理,原則上按照已有規定辦理。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應當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社區所在的街道黨組織,並將其納入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進行管理,社區黨組織接收確有困難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創造條件,並對社區黨組織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被原單位返聘的,其黨員組織關係可繼續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對易地安置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安置地黨組織;對異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單位工作或外出務工經商的,應當根據時間長短及工作單位等具體情況轉移正式組織關係或臨時組織關係。
高校畢業生黨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移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將戶口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也可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原就讀學校黨組織要承擔對其教育管理的責任,黨員本人要主動與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保持聯繫,按規定交納黨費。
五、切實加強對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工作的領導
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級黨委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對於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和具體指導。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定期督促檢查,確保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各項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切實增強服務意識,積極幫助黨員解決轉移組織關係中遇到的困難。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重點做好國有企業改制中黨員組織關係的轉移和接收工作,使企業、街道社區等有關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有效銜接,妥善解決相關問題,防止黨員組織關係“掛空”,確保每個黨員都能納入黨的一個組織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嚴肅黨的紀律。對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過程中推諉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黨組織和黨員,上級黨組織要及時進行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偽造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