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1日)
1982年開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以來,各級黨的紀檢機關與國家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團結協作,有力地打擊了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當前,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務面前,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相互間的協作、配合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應加強工作聯繫,及時交流信息。確定雙方負責聯繫的部門和聯繫人,建立雙方負責同志定期和不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中央一級每兩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省、地、縣級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請各地協商確定;對急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交流打擊經濟犯罪以及其他違法亂紀案件的情況和線索;研究、協調有關政策和法律問題;研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黨的紀檢機關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經審查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複製件)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處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共產黨員不構成犯罪,但確有嚴重錯誤和問題的案件,應及時將材料移送相應的紀檢機關處理。
三、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一般不要公開報導,需要公開報導時由雙方協商決定。
四、黨的紀檢機關或國家檢察機關收到(接待)屬於對方管轄範圍的來信(來訪),應當及時轉送對方處理。
五、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對於經濟犯罪與黨紀政紀問題交織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協同辦案。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紀檢機關應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檢察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於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或舉報人的,一定要嚴肅處理。
對執行本通知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的檢察機關。
一、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應加強工作聯繫,及時交流信息。確定雙方負責聯繫的部門和聯繫人,建立雙方負責同志定期和不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中央一級每兩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省、地、縣級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請各地協商確定;對急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交流打擊經濟犯罪以及其他違法亂紀案件的情況和線索;研究、協調有關政策和法律問題;研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黨的紀檢機關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經審查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複製件)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處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共產黨員不構成犯罪,但確有嚴重錯誤和問題的案件,應及時將材料移送相應的紀檢機關處理。
三、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一般不要公開報導,需要公開報導時由雙方協商決定。
四、黨的紀檢機關或國家檢察機關收到(接待)屬於對方管轄範圍的來信(來訪),應當及時轉送對方處理。
五、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對於經濟犯罪與黨紀政紀問題交織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協同辦案。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紀檢機關應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檢察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於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或舉報人的,一定要嚴肅處理。
對執行本通知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的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