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是2003年12月9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3-12-9
進一步提高對備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為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門制定紀檢監察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健全紀檢監察法規報送、備案審查制度,進一步做好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經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通知如下:
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是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紀檢監察法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的一項重要措施。為加強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1994年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紀檢條規備案工作的通知》(中紀辦〔1994〕175號),此前監察部辦公廳於1991年印發了《關於報送監察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意見》(監辦發〔1991〕21號)。近年來,大部分省區市的紀檢監察機關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能夠按照中央紀委、監察部的要求,及時、認真地做好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但也有一些地區和部門存在報送不及時、不全面等問題,個別地區和部門至今還沒有將這項工作很好地開展起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認識紀檢監察法規備案工作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推進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並抓好檢查落實工作。
嚴格按要求報送規範性備案檔案
(一)報送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紀委、監察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直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
(二)報送範圍。由報送單位起草、制定並已正式發布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方面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下統稱規範性檔案).
用於部署、安排或者總結工作的檔案,以及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屬報送範圍。
(三)報送辦法。負責備案工作的部門和人員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範性檔案一式三份報送中央紀委法規室。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是正式文本(或複印本),並附備案報告(見附屬檔案一)。如有需要說明的問題,可在備案報告中寫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填寫《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二)一式兩份報送中央紀委法規室備查。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加強對備案檔案的審查工作
中央紀委法規室具體負責報送中央紀委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方針、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式和規範化要求。
經審查,對超越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方針、政策相牴觸的,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廢止、撤銷的建議,或者提請中央紀委、監察部在職權範圍內依照程式作出糾正或者撤銷的決定。
加強對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
中央紀委法規室將定期在紀檢監察信息網法規室網站上公布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情況,並且每半年將備案情況匯總通報各地區、各部門。每年將上一年度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備案檔案編輯出版《紀檢監察備案規範性檔案彙編》,以供各地區、各部門相互交流和借鑑。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分管法規及其備案工作的領導要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備案工作的情況,對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應及時了解情況並督促其及時報送;對逾期仍不報送的,應給予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於紀檢條規備案工作的通知》(中紀辦〔1994〕175號)和《關於報送監察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意見》(監辦發〔199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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