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1951年12月4日發出。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1951年12月4日晨,中共北京市委向中央呈送《北京市工作人員中的貪污現象及對今後開展反貪污鬥爭的意見》。當日20時,中共中央向全國縣以上黨委發出本《指示》。《指示》指出,中央認為北京市委的報告是完全正確的,責成在接到本《指示》三星期內,至遲在一個月內,仿照北京市委所訂各項辦法,發動黨內外最廣大民眾,大張旗鼓地、雷厲風行地檢查和懲治貪污人員,並於一個月內向中央作第一次關於檢查和懲治貪污人員的報告。凡不作報告者,以違紀論。凡推遲報告時間者,須申明理由。北京市委的《意見》介紹了北京市工作人員中已發現的貪污分子人數、貪污總額,貪污分子分布的部門、貪污的方法,以及對貪污分子的懲處辦法。《意見》表示要大張旗鼓地廣泛發動黨內外民眾自下而上地檢舉,開展全市反貪污運動。並介紹了開展此項運動的步驟和具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