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決議》及高克林《關於過去檢察工作的總結和今後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的報告》,望領導和督促各級人民檢察署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
各中央局、分局並轉省(市)委、地委、縣委並中央及軍委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黨組:
中央批准《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決議》及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高克林同志《關於過去檢察工作的總結和今後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的報告》,望領導和督促各級人民檢察署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
現在,國家已進入有計畫的經濟建設時期,憲法即將頒布,我們必須在國家第一個五年建設計畫的時期內,有計畫地有步驟地把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來。但鑒於檢察工作對於我們來說還是比較新的工作,至今我們還沒有摸出一套比較全面的系統的經驗,檢察制度和組織機構也還很不健全,因此,最高人民檢察署仍需進一步抓緊領導若干省、市的典型試驗,全面地系統地建立和健全檢察部門的各項具體工作;各省也必需有重點地使用現有的幹部和加強領導骨幹,抓緊若干縣、市的典型試驗,爭取在較短的期間內取得比較全面的系統的經驗,以便推廣,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檢察署的工作。其次,由於檢察機關和法院、公安機關、人民監察委員會之間,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各省、市黨委和各級政法黨組必須在典型試驗時,抓緊領導,統一指揮這些部門,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參照蘇聯的經驗,研究規定這些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和工作制度。典型試驗工作不但可以使檢察幹部熟習當前檢察工作應該做什麼和怎樣做,並且也要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民眾了解檢察機關是做什麼的和怎樣利用檢察機關。
在憲法頒布後,檢察機關將實行垂直領導,但是這裡所說的垂直領導和雙重領導,都是指國家組織系統中的領導關係而說的,決不能把這誤解為地方黨委對本級檢察署的工作可以放棄領導,更不是說,各級檢察署的黨組和黨員,可以不服從本級黨委的領導,或者檢察署的黨組也將實行垂直領導。相反的,今後各級黨委對本級檢察署黨組的領導,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加強。檢察署的黨組和所有黨員必須嚴格服從黨委的領導,檢察署黨組必須加強和改善向黨委的請示報告工作,使檢察工作除了受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外,同時又受本級黨委的嚴密領導和監督。只有這樣,各級檢察署才有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黨和國家所給予的莊嚴任務。
(此件及附屬檔案可登黨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決議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日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通過)
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署高克林副檢察長關於過去檢察工作的總結和今後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的報告,經過會議討論,一致同意,並作如下決議:
(一)四年來,由於中央和毛主席以及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正確領導,各級政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互相配合,全體檢察幹部的努力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支持,以及由於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學習與運用了蘇聯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人民檢察工作已獲得了初步的成就。在機構建設方面,目前已建立各級檢察機構九三0個,調配幹部五、六六五人。凡是在人民檢察署已經建立了的地方,一般都從檢察工作方面配合了“鎮反”、“三反”、“五反”等各項社會改革運動和司法改革運動,並結合田家在各時期的中心工作檢察了不少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案件,這對保障國家經濟建設,保護人民民主權利,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起了相當的作用。同時也積累了初步的工作經驗,鍛鍊和提高了幹部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這些成績為人民檢察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奠定了基礎。由於我們過去尚處在建國的初期,有一時期革命軍事行動在大陸上尚未結束,反革命殘餘勢力還很猖狂,廣大新解放地區的地主階級尚未打倒,這時,只有也必須徹底發動廣大人民民眾,依靠軍事鎮壓和民眾的直接革命行動,才能迅速地徹底地消滅三大敵人殘餘勢力,以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保障我國經濟的恢復和改造工作。在這一歷史的階段中,檢察機關的組織和工作還不可能全面地系統地建立起來。當時採取有重點地有步驟地建立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創造典型經驗,培養通曉檢察業務的領導骨幹,準備條件以便在必要和可能時在全國普遍建立和健全檢察機關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但由於我們的政治思想領導薄弱,對這一方針認識不夠明確,沒有能夠很好地貫徹執行,沒有有計畫有系統地切實抓住重點創造典型經驗,培植出一批起基點作用的地方人民檢察署,以系統地積蓄經驗,建立成套的制度,並教育和提高幹部,因而直到現在,還缺乏這樣一套系統的切實可行的檢察業務制度。這樣就不能使人民檢察署發揮它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的應有作用,同時也使今天檢察工作在全國普遍展開遇到了困難。現在,肅清三大敵人殘餘勢力的各項社會改革運動已經基本完成,大規模的有計畫的經濟建設已經開始,而我國第一個憲法又即將頒布,在這樣情況下,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已有必要和可能有計畫地逐步地普遍地系統地建立和健全起來,這已成為目前進一步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和強化人民國家機器的重要任務之一。
(二)根據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今後檢察工作的方針任務是: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在國家第一個五年建設計畫的時期內,有計畫地有步驟地把全國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系統地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來;運用人民民主的法制,從檢察工作方面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對農業、對手工業、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實現,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種危害經濟建設、危害社會主義改造、危害國家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檢察所有國民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違法犯罪案件,並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當前檢察工作的中心任務一般地應該是:
第一,向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反革命分子進行鬥爭,向貪污、盜竊和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同時檢察其他因消極怠工、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檢察違犯勞動法規侵害工人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以保障各項經濟建設任務首先是國家工業建設任務的勝利完成。
第二,向貪污、盜竊和破壞農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業合作社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向各種合作社、國營農場工作人員中的營私舞弊行為進行鬥爭,向其他一切破壞農業生產、破壞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及手工業合作社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以保障國家對農業和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實現。並把保障國家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實現以及糧食的儲運工作作為今後經常工作的一個方面,向破壞糧食政策的投機奸商及其他勾結奸商營私舞弊,盜竊公糧,破壞國家糧食政策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
第三,向不法資本家的“五毒”罪行以及侵害工人階級合法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以保障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順利進行。
第四,向盜竊國家機密危害杜會安寧的反革命分子、盜匪及其他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第五,監督政府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嚴守國家的法律,按照國家法律辦事,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從檢察制度方面防止和克服錯捕、錯押、錯判現象及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以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
各級人民檢察署在執行上述任務中,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主觀力量並結合當地中心工作,有計畫地、有分別地確定檢察工作的重點和進行工作。少數民族地區的檢察工作,應根據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從打擊人民公敵,鞏固民族團結出發,採取慎重穩進的工作方針。
(三)積極地有計畫有步驟地建設各項檢察業務制度,是當前檢察工作的一項迫切的重要的任務,是從檢察工作方面強化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一個必要措施。為了從檢察制度方面保證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並通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更加完善的偵訊、審判工作制度,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必須逐步建立下述各項檢察業務制度:第一,首先建立重要刑事案件的偵訊及偵訊監督制度。根據當前檢察工作的方針任務和主觀力量確定檢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的偵訊範圍,並建立切合實際的簡易可行的偵訊程式和偵訊監督程式,使之逐步系統化、正規化。在有條件的地區,重點試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訊工作的監督,首先是重點監督捕押人犯之是否合法,以便吸取經驗,逐步推廣。第二,建立審判監督制度,逐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即對於由人民檢察署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起公訴和參與的案件,由檢察人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的審判,支持公訴,監督審判活動的是否合法,對違法判決提起抗訴,以及對於確定的判決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者提請再審。第三,建立監所監督制度,通過定期檢查和重點抽查的方法,檢察監所及犯人勞動改造機關之違法措施及從中發現錯押、錯放現象。第四,逐步建立一般監督制度,監督政府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第五,通過上述各項檢察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和改進各級人民檢察署的內部分工和工作制度。
建立檢察業務制度必須採取從實際出發,穩步前進的方針。要防止和克服可能發生的只習慣於搞運動的簡單方式,而對於建立正規的革命法制認識不足的思想,同時也要防止不顧具體條件急於追求完備的法制形式的急躁情緒。應該認真總結過去檢察工作的經驗,並在今後工作中研究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律,不斷地創造和總結新的經驗,有目的有計畫地按照檢察業務總結案例,必須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學習和運用蘇聯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特別是要認真大力進行檢察工作的重點試驗,切實培養出一大批具有基點示範作用的地方人民檢察署,省(市)以上人民檢察署均應在一九五四年內,做好一個城市或一個工礦區或一個縣檢察工作的重點試驗,取得系統經驗,推動全面。在目前應著重摸索和創造如何運用各項檢察業務制度以保障工礦生產、交通運輸和基本建設順利進行的經驗,以及保障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經驗。
鑒於目前全國還有過半數的檢察機構沒有建立,已建立的機構也多不健全,因此各級人民檢察署應採取巡迴檢察的工作方法,有重點地到各地巡迴檢察,查處重大案件,並推動當地檢察工作的開展。在各項中心工作中亦可根據情況採取巡迴檢察的方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巡迴法庭,及時懲治各種危害中心工作的違法犯罪分子。各級人民檢察署對巡迴檢察的工作經驗應及時加以總結和推廣。
(四)有計畫地有步驟地建立和健全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機構,補充、培養和訓練檢察幹部,同樣是當前檢察工作建設中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加強檢察工作的重要環節。在目前應首先充實與健全省(市)以上的檢察機構,並加強城市、工礦區人民檢察署和有重點地建立鐵路、水運沿線的專門人民檢察署;同時在工作基礎和幹部條件較好的省,應儘可能有步驟地普遍建立縣的檢察機構,在工作基礎和幹部條件較弱的省,應重點建立若干縣人民檢察署作為開展農村檢察工作的基點。因此應在保持目前各級人民檢察署已有人員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和調整必要數量的領導幹部,並應根據“寧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則選擇一批政治上可靠、有一定工作經驗和文化水平的幹部,加以短期訓練充任檢察幹部。必須加強幹部的教育訓練工作,有計畫地在各地政法幹部學校和司法幹部訓練班中培養和輪訓檢察幹部,建立在職幹部的業務學習制度,不斷地提高幹部的理論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培養一批通曉檢察業務的領導骨幹。在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幹部的了解、培養工作。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積極培養少數民族檢察幹部。
在加強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建設中,對於人民檢察署的內部組織分工,也應根據業務的發展和實際情況,使之逐步健全。對於人民檢察通訊員的工作,應進行整頓和鞏固,並進行典型的調查研究工作,從檢察通訊員在各種工作中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及其領導、使用等方面,總結經驗,研究今後檢察通訊員的發展方向,應防止盲目發展。
(五)加強人民檢察工作的思想領導和樹立正確工作作風:第一,必須從思想上清醒地明確地認識在憲法頒布後的新情況下,檢察工作的任務是繁重的,責任是重大的,要兢兢業業,戒驕戒躁,積極鑽研業務;在目前特別要抓緊重點試驗,爭取在較短時期內,取得一套系統的經驗,建立一支在政治上業務上堅強的檢察工作的骨幹隊伍,以適應今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第二,必須認識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協同和配合有關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有效地鎮壓反動分子和懲治犯罪分子。因之檢察機關在進行任何工作和處理任何案件中,均必須分清敵我界限和是非輕重的界限,分清應該打擊的一面和應該保護的一面。第三,加強檢察工作中工人階級思想的領導,肅清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要有堅定的原則性,嚴肅捷運面無私地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又必須嚴格防止和糾正任何特權思想,樹立與有關部門團結合作的團隊精神的工作態度。第四,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檢察工作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想。檢察工作為中心工作服務就是通過檢察職能的行使向各種危害中心工作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保證中心任務的順利完成。第五,必須肯定認識幾年來檢察機關根據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的規定所實行的雙重領導原則,是適合當時我國實際情況的,是正確的。正是由於及時地正確地確定和執行了這一原則,各級人民檢察署的工作才獲得上述成績。今後隨著國家整個情況和任務的改變,隨著人民民主法制的進一步健全和檢察工作的開展,人民檢察署已有可能同時也必須逐步實行教育領導原則。但在檢察機關組織和工作建立的過程中,仍須實行一個時期的雙重領導,只有這樣才能以較快的速度把全國檢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起來。第六,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依靠民眾,調查研究是檢察工作人員的基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檢察工作如果違背了這一點,就必然發生錯誤。因此,必須採取各種有效方法密切聯繫民眾,依靠民眾和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並接受民眾的批評和監督,防止和克服一切好高騖遠,脫離民眾,脫離實際的主觀主義思想和工作作風。
(六)加強人民檢察工作的宣傳工作,教育幹部和民眾遵守國家的法律。應著重宣傳從檢察工作方面運用人民民主法制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保障總路線總任務實現的重要性,宣傳檢察工作如何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服務,宣傳檢察工作保護民眾生產和人民民主權利的積極作用。應該著重宣傳檢察機關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作用和經驗,通過典型案件的處理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系統地揭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嚴重破壞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罪行,提高民眾的政治警惕性和向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表揚民眾和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的模範事跡,使民眾學會運用檢察工作的武器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七)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學習蘇聯檢察工作先進經驗,以提高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劃清工人階級思想和資產階級思想的界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糾正缺點與錯誤。切實發揚集體領導精神,發揚民主作風,加強團結,改進工作。加強全體檢察工作人員的組織性與紀律性,認真執行對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請示報告制度,並請各級黨政領導機關今後加強對檢察工作的領導。
(八)本決議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執行。省(市)以上人民檢察署應於報請本級黨政領導機關批准後,在今年六月前,召開各地檢察工作會議,傳達本屆會議精神,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布置檢察工作,並應派出檢查組檢查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將檢查結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著。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中央批准《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決議》及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高克林同志《關於過去檢察工作的總結和今後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的報告》,望領導和督促各級人民檢察署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
現在,國家已進入有計畫的經濟建設時期,憲法即將頒布,我們必須在國家第一個五年建設計畫的時期內,有計畫地有步驟地把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來。但鑒於檢察工作對於我們來說還是比較新的工作,至今我們還沒有摸出一套比較全面的系統的經驗,檢察制度和組織機構也還很不健全,因此,最高人民檢察署仍需進一步抓緊領導若干省、市的典型試驗,全面地系統地建立和健全檢察部門的各項具體工作;各省也必需有重點地使用現有的幹部和加強領導骨幹,抓緊若干縣、市的典型試驗,爭取在較短的期間內取得比較全面的系統的經驗,以便推廣,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檢察署的工作。其次,由於檢察機關和法院、公安機關、人民監察委員會之間,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各省、市黨委和各級政法黨組必須在典型試驗時,抓緊領導,統一指揮這些部門,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參照蘇聯的經驗,研究規定這些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和工作制度。典型試驗工作不但可以使檢察幹部熟習當前檢察工作應該做什麼和怎樣做,並且也要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民眾了解檢察機關是做什麼的和怎樣利用檢察機關。
在憲法頒布後,檢察機關將實行垂直領導,但是這裡所說的垂直領導和雙重領導,都是指國家組織系統中的領導關係而說的,決不能把這誤解為地方黨委對本級檢察署的工作可以放棄領導,更不是說,各級檢察署的黨組和黨員,可以不服從本級黨委的領導,或者檢察署的黨組也將實行垂直領導。相反的,今後各級黨委對本級檢察署黨組的領導,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加強。檢察署的黨組和所有黨員必須嚴格服從黨委的領導,檢察署黨組必須加強和改善向黨委的請示報告工作,使檢察工作除了受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外,同時又受本級黨委的嚴密領導和監督。只有這樣,各級檢察署才有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黨和國家所給予的莊嚴任務。
(此件及附屬檔案可登黨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決議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日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通過)
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署高克林副檢察長關於過去檢察工作的總結和今後檢察工作方針任務的報告,經過會議討論,一致同意,並作如下決議:
(一)四年來,由於中央和毛主席以及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正確領導,各級政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互相配合,全體檢察幹部的努力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支持,以及由於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學習與運用了蘇聯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人民檢察工作已獲得了初步的成就。在機構建設方面,目前已建立各級檢察機構九三0個,調配幹部五、六六五人。凡是在人民檢察署已經建立了的地方,一般都從檢察工作方面配合了“鎮反”、“三反”、“五反”等各項社會改革運動和司法改革運動,並結合田家在各時期的中心工作檢察了不少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案件,這對保障國家經濟建設,保護人民民主權利,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起了相當的作用。同時也積累了初步的工作經驗,鍛鍊和提高了幹部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這些成績為人民檢察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奠定了基礎。由於我們過去尚處在建國的初期,有一時期革命軍事行動在大陸上尚未結束,反革命殘餘勢力還很猖狂,廣大新解放地區的地主階級尚未打倒,這時,只有也必須徹底發動廣大人民民眾,依靠軍事鎮壓和民眾的直接革命行動,才能迅速地徹底地消滅三大敵人殘餘勢力,以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保障我國經濟的恢復和改造工作。在這一歷史的階段中,檢察機關的組織和工作還不可能全面地系統地建立起來。當時採取有重點地有步驟地建立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創造典型經驗,培養通曉檢察業務的領導骨幹,準備條件以便在必要和可能時在全國普遍建立和健全檢察機關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但由於我們的政治思想領導薄弱,對這一方針認識不夠明確,沒有能夠很好地貫徹執行,沒有有計畫有系統地切實抓住重點創造典型經驗,培植出一批起基點作用的地方人民檢察署,以系統地積蓄經驗,建立成套的制度,並教育和提高幹部,因而直到現在,還缺乏這樣一套系統的切實可行的檢察業務制度。這樣就不能使人民檢察署發揮它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的應有作用,同時也使今天檢察工作在全國普遍展開遇到了困難。現在,肅清三大敵人殘餘勢力的各項社會改革運動已經基本完成,大規模的有計畫的經濟建設已經開始,而我國第一個憲法又即將頒布,在這樣情況下,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已有必要和可能有計畫地逐步地普遍地系統地建立和健全起來,這已成為目前進一步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和強化人民國家機器的重要任務之一。
(二)根據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今後檢察工作的方針任務是: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在國家第一個五年建設計畫的時期內,有計畫地有步驟地把全國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和工作系統地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來;運用人民民主的法制,從檢察工作方面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對農業、對手工業、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實現,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種危害經濟建設、危害社會主義改造、危害國家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檢察所有國民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違法犯罪案件,並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當前檢察工作的中心任務一般地應該是:
第一,向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反革命分子進行鬥爭,向貪污、盜竊和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同時檢察其他因消極怠工、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檢察違犯勞動法規侵害工人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以保障各項經濟建設任務首先是國家工業建設任務的勝利完成。
第二,向貪污、盜竊和破壞農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業合作社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向各種合作社、國營農場工作人員中的營私舞弊行為進行鬥爭,向其他一切破壞農業生產、破壞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及手工業合作社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以保障國家對農業和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實現。並把保障國家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實現以及糧食的儲運工作作為今後經常工作的一個方面,向破壞糧食政策的投機奸商及其他勾結奸商營私舞弊,盜竊公糧,破壞國家糧食政策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
第三,向不法資本家的“五毒”罪行以及侵害工人階級合法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以保障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順利進行。
第四,向盜竊國家機密危害杜會安寧的反革命分子、盜匪及其他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第五,監督政府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嚴守國家的法律,按照國家法律辦事,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從檢察制度方面防止和克服錯捕、錯押、錯判現象及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以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
各級人民檢察署在執行上述任務中,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主觀力量並結合當地中心工作,有計畫地、有分別地確定檢察工作的重點和進行工作。少數民族地區的檢察工作,應根據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從打擊人民公敵,鞏固民族團結出發,採取慎重穩進的工作方針。
(三)積極地有計畫有步驟地建設各項檢察業務制度,是當前檢察工作的一項迫切的重要的任務,是從檢察工作方面強化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一個必要措施。為了從檢察制度方面保證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並通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更加完善的偵訊、審判工作制度,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必須逐步建立下述各項檢察業務制度:第一,首先建立重要刑事案件的偵訊及偵訊監督制度。根據當前檢察工作的方針任務和主觀力量確定檢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的偵訊範圍,並建立切合實際的簡易可行的偵訊程式和偵訊監督程式,使之逐步系統化、正規化。在有條件的地區,重點試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訊工作的監督,首先是重點監督捕押人犯之是否合法,以便吸取經驗,逐步推廣。第二,建立審判監督制度,逐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即對於由人民檢察署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起公訴和參與的案件,由檢察人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的審判,支持公訴,監督審判活動的是否合法,對違法判決提起抗訴,以及對於確定的判決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者提請再審。第三,建立監所監督制度,通過定期檢查和重點抽查的方法,檢察監所及犯人勞動改造機關之違法措施及從中發現錯押、錯放現象。第四,逐步建立一般監督制度,監督政府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第五,通過上述各項檢察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和改進各級人民檢察署的內部分工和工作制度。
建立檢察業務制度必須採取從實際出發,穩步前進的方針。要防止和克服可能發生的只習慣於搞運動的簡單方式,而對於建立正規的革命法制認識不足的思想,同時也要防止不顧具體條件急於追求完備的法制形式的急躁情緒。應該認真總結過去檢察工作的經驗,並在今後工作中研究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律,不斷地創造和總結新的經驗,有目的有計畫地按照檢察業務總結案例,必須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學習和運用蘇聯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特別是要認真大力進行檢察工作的重點試驗,切實培養出一大批具有基點示範作用的地方人民檢察署,省(市)以上人民檢察署均應在一九五四年內,做好一個城市或一個工礦區或一個縣檢察工作的重點試驗,取得系統經驗,推動全面。在目前應著重摸索和創造如何運用各項檢察業務制度以保障工礦生產、交通運輸和基本建設順利進行的經驗,以及保障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經驗。
鑒於目前全國還有過半數的檢察機構沒有建立,已建立的機構也多不健全,因此各級人民檢察署應採取巡迴檢察的工作方法,有重點地到各地巡迴檢察,查處重大案件,並推動當地檢察工作的開展。在各項中心工作中亦可根據情況採取巡迴檢察的方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巡迴法庭,及時懲治各種危害中心工作的違法犯罪分子。各級人民檢察署對巡迴檢察的工作經驗應及時加以總結和推廣。
(四)有計畫地有步驟地建立和健全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機構,補充、培養和訓練檢察幹部,同樣是當前檢察工作建設中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加強檢察工作的重要環節。在目前應首先充實與健全省(市)以上的檢察機構,並加強城市、工礦區人民檢察署和有重點地建立鐵路、水運沿線的專門人民檢察署;同時在工作基礎和幹部條件較好的省,應儘可能有步驟地普遍建立縣的檢察機構,在工作基礎和幹部條件較弱的省,應重點建立若干縣人民檢察署作為開展農村檢察工作的基點。因此應在保持目前各級人民檢察署已有人員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和調整必要數量的領導幹部,並應根據“寧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則選擇一批政治上可靠、有一定工作經驗和文化水平的幹部,加以短期訓練充任檢察幹部。必須加強幹部的教育訓練工作,有計畫地在各地政法幹部學校和司法幹部訓練班中培養和輪訓檢察幹部,建立在職幹部的業務學習制度,不斷地提高幹部的理論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培養一批通曉檢察業務的領導骨幹。在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幹部的了解、培養工作。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積極培養少數民族檢察幹部。
在加強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建設中,對於人民檢察署的內部組織分工,也應根據業務的發展和實際情況,使之逐步健全。對於人民檢察通訊員的工作,應進行整頓和鞏固,並進行典型的調查研究工作,從檢察通訊員在各種工作中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及其領導、使用等方面,總結經驗,研究今後檢察通訊員的發展方向,應防止盲目發展。
(五)加強人民檢察工作的思想領導和樹立正確工作作風:第一,必須從思想上清醒地明確地認識在憲法頒布後的新情況下,檢察工作的任務是繁重的,責任是重大的,要兢兢業業,戒驕戒躁,積極鑽研業務;在目前特別要抓緊重點試驗,爭取在較短時期內,取得一套系統的經驗,建立一支在政治上業務上堅強的檢察工作的骨幹隊伍,以適應今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第二,必須認識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協同和配合有關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有效地鎮壓反動分子和懲治犯罪分子。因之檢察機關在進行任何工作和處理任何案件中,均必須分清敵我界限和是非輕重的界限,分清應該打擊的一面和應該保護的一面。第三,加強檢察工作中工人階級思想的領導,肅清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要有堅定的原則性,嚴肅捷運面無私地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又必須嚴格防止和糾正任何特權思想,樹立與有關部門團結合作的團隊精神的工作態度。第四,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檢察工作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想。檢察工作為中心工作服務就是通過檢察職能的行使向各種危害中心工作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保證中心任務的順利完成。第五,必須肯定認識幾年來檢察機關根據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的規定所實行的雙重領導原則,是適合當時我國實際情況的,是正確的。正是由於及時地正確地確定和執行了這一原則,各級人民檢察署的工作才獲得上述成績。今後隨著國家整個情況和任務的改變,隨著人民民主法制的進一步健全和檢察工作的開展,人民檢察署已有可能同時也必須逐步實行教育領導原則。但在檢察機關組織和工作建立的過程中,仍須實行一個時期的雙重領導,只有這樣才能以較快的速度把全國檢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起來。第六,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依靠民眾,調查研究是檢察工作人員的基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檢察工作如果違背了這一點,就必然發生錯誤。因此,必須採取各種有效方法密切聯繫民眾,依靠民眾和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並接受民眾的批評和監督,防止和克服一切好高騖遠,脫離民眾,脫離實際的主觀主義思想和工作作風。
(六)加強人民檢察工作的宣傳工作,教育幹部和民眾遵守國家的法律。應著重宣傳從檢察工作方面運用人民民主法制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保障總路線總任務實現的重要性,宣傳檢察工作如何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服務,宣傳檢察工作保護民眾生產和人民民主權利的積極作用。應該著重宣傳檢察機關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作用和經驗,通過典型案件的處理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系統地揭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嚴重破壞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罪行,提高民眾的政治警惕性和向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表揚民眾和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的模範事跡,使民眾學會運用檢察工作的武器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七)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學習蘇聯檢察工作先進經驗,以提高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劃清工人階級思想和資產階級思想的界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糾正缺點與錯誤。切實發揚集體領導精神,發揚民主作風,加強團結,改進工作。加強全體檢察工作人員的組織性與紀律性,認真執行對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請示報告制度,並請各級黨政領導機關今後加強對檢察工作的領導。
(八)本決議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執行。省(市)以上人民檢察署應於報請本級黨政領導機關批准後,在今年六月前,召開各地檢察工作會議,傳達本屆會議精神,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布置檢察工作,並應派出檢查組檢查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將檢查結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著。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