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1962年12月18日發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五冊。《指示》指出,鑒於最近幾年放鬆了節制生育和計畫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認為有必要向各級黨委和政府重申重視和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並提出四條意見:一、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農村地區,認真加強對節制生育和計畫工作的領導。各地黨委和政府要把這一工作列為議事日程之一,定期地進行討論和檢查。二、做好計畫生育的宣傳與技術指導。宣傳內容主要是講解計畫生育對保護母親和兒童的健康,對個人和家庭的好處。宣傳工作必須注意民眾的風俗習慣和思想情況,從實際出發,區別對象,防止庸俗化。嚴防亂提口號,訂指標,搞競賽等錯誤做法。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該恢復和建立避孕指導門診;開展避孕知識的宣傳與技術傳授。三、做好避孕藥品、用具的生產供應工作。化工部門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規格。商業部門要改進供應辦法,擴大供應網點,便利民眾購買。避孕藥品、用具的價格,一律不予提高。四、關於人工流產及絕育手術問題。目前由於避孕知識尚未普及,避孕藥物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民眾需要,為了防止民眾因不能進行科學的人工流產手術而私自墮胎,造成終身疾病或傷亡,衛生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並積極創造條件,幫助民眾進行人工流產或施行絕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