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1959年9月23日發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二冊。《指示》共五個部分:一、參加集市貿易的商品範圍。二、集市市場內的價格問題。三、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的形式。四、參加集市貿易的對象。五、加強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的領導與管理。《指示》指出:為適應生產發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商業部門必須積極組織和指導農村集市貿易;領導和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原則,應當是活而不亂、管而不死;參加集市貿易的商品包括:第一類物資(國家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的物資)和第二類物資(國家統一收購的物資),人民公社、生產隊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後,剩餘的可以到農村市場進行交易;第三類物資(一、二類物資之外的其他物資),同國家簽訂有契約的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在完成國家規定交售任務後,剩餘的可以到農村市場進行交易;凡是沒有同國家簽訂契約的零星品種,人民公社、生產隊可以在集市出售。《指示》還對參加集市貿易的商品的價格、集市貿易形式、參加集市貿易的對象以及對集市貿易的領導與管理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