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1993年10月5日作出。1996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四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決定》要求反腐敗鬥爭近期內著重抓好三項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一是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要帶頭廉潔自律。(1)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2)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准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3)不準買賣股票。(4)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也不準把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5)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也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的娛樂活動。二是要查辦一批大案要案。重點查辦黨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和法務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三是要狠剎幾股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重點治理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擅自把職責範圍內的業務變成收費項目;擅自立項和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將一部分職能轉移到下屬的經濟實體,搞有償服務;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強行“服務”,收取高額費用;只收費不服務,明目張胆地敲詐勒索等利用職權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