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共16頁,分為四個章節進行了闡述,分別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
檔案內容,改革重點,

檔案內容

《意見》認為,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實施以來,電價形成機制逐步完善,在發電環節實行了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在輸配環節初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輸配電價,在銷售環節相繼出台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居民階梯電價等政策。
其中談到問題,電力行業發展面臨亟需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主要是:
市場交易機制缺失,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售電側有效競爭機制尚未建立,發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市場交易有限。節能高效環保機組不能充分利用,棄水、棄風、棄光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窩電和缺電並存。價格關係沒有理順,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現行電價管理仍以政府定價為主,電價調整往往滯後於成本變化,難以及時併合理反映用電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保護支出。
各類專項發展規劃之間、電力規劃與能源規劃之間、全國規劃和省級規劃之間難以有效協調,電力規劃的實際執行與規劃偏差過大。
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沒有完全落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無歧視、無障礙上網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改革重點

《意見》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和路徑是: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畫;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範運行;繼續深化對區域電網建設和適合我國國情的輸配體制研究;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進一步強化電力統籌規劃,進一步強化電力安全高效運行和可靠供應。
《意見》明確了將會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相對平穩,切實保障民生。此外,還要堅持節能減排,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電和節約用電的制度。
在理順電價形成機制的表述中,明確了要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政府定價的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輸配電價逐步過渡到“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用戶或售電主體按照其接入的電網電壓等級所對應的輸配電價支付費用。
合理確定生物質能發電補貼標準。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
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通過輸配電價回收。
規範市場主體準入標準。按照接入電壓等級、能耗水平、排放水平、產業政策以及區域差別化政策等確定並公布可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主體和用戶準入標準。按照電壓等級分期分批放開用戶參與直接交易,參與直接交易企業的單位能耗、環保排放均應達到國家標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產品和工藝屬於淘汰類的企業不得參與直接交易。
建立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適應電網調峰、調頻、調壓和用戶可中斷負荷等輔助服務的新要求,完善併網發電企業輔助服務考核機制和補償機制。根據電網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願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定、可中斷負荷協定等契約,約定各自的輔助服務權利和義務,承擔必要的輔助服務費用,或按照貢獻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
多途徑培育市場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組建售電主體直接購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允許其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允許擁有分散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投資和組件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從事售電業務。
全面放開用戶側分散式電源市場。放開用戶側分散式電源建設,支持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根據各自條件,因地制宜投資建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發電以及燃氣“熱電冷”聯產等各類分散式電源,準許接入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路和終端用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或以“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散式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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