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華人作家聯盟(WCWA)是為了以文學的力量感召、影響、凝聚全球華人作家,使中華文化一脈相承、生生不息、發揚光大而於1997年香港回歸之際始創於香港的文學團體,該聯盟在世界各國華人聚居地設有分支機構,並經常組織文學創作、評論、交流及作品評選活動,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深遠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華人作家聯盟
- 外文名:WCWA
- 創於:香港
- 內容:組織文學創作、評論
聯盟簡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聯盟章程,作家筆會,作家聯盟,
聯盟簡介
名譽會長
包柏漪(美國華人作家,作品《春月》被譽為中國的《飄》)
陳芳明(台灣詩人,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所長)
會長
白先勇(台灣當代著名作家)
副會長
黃朝傑 周明 阿圖 一竹 銀正雄
秘書長
張健
聯盟章程
世界華人作家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名稱為世界華人作家聯盟(World Chinese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CWA”。
第二條 本聯盟是全球華人作家自願結合的文學團體。
第三條 本聯盟宗旨為:以文學的力量感召、影響、凝聚全球華人作家,使中華文化一脈相承、生生不息、發揚光大。
第四條 本聯盟總部設在國際大都市香港,在世界各國華人聚居地設有分支機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聯盟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文學創作、評論;
(二)組織文學交流、作品評選活動。
第三章、聯盟成員
第六條 本聯盟只吸收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聯盟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二)在世界華人作家範圍內取得一定成就,曾獲得居住過國家級文學獎;
(三)年齡不限。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聯盟組織的各項文學創作、評論、交流及作品評選活動;
(三)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聯盟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學活動資料;
(五)積極參加本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由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產生會長、副會長。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聯盟領導機構;
(三)審議聯盟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聯盟成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第十四條 聯盟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對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對會長負責,對會員負責。
第十五條 本聯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文學創作成果;
(二)在本團體有較大的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六條 本聯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本聯盟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聯盟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善後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報告須經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本聯盟理事會。
作家筆會
世界華人作家聯盟組織的年度性世界華人作家進行文學創作、評論、交流及作品評選的活動。
作家聯盟
世界華人作家聯盟中國分支機構位於美麗的海濱城市秦皇島(2010年由北京遷至)。
地址:秦皇島市海港區太陽城IT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