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居士大會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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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文化,大會章程,

大會文化

大會章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體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世界居士聯合會每三年舉辦一次世界居士聯合會全體大會,選舉主席、會長和組織機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協商決定。
第十條 理監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體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體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
三.全體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四.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常務理事,罷免和接受請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增聘、解聘名譽理事。
五.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六.全體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主席、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可以由主席、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提名本會工作部門、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世界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機構。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本會成員捐贈;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24日世界居士聯合會第一次全體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決議和決定,本會所屬的各相關機構均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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