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標準

《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標準》是2020年09月08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標準
  • 外文名:Non-performing assets trad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ndard
  • 標準編號:T/TJIFA 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9月08日
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單位

天津市網際網路金融協會。

適用範圍

本標準從全國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的原則、主體、內容、渠道與配套機制等有關內容進行明晰化、規範化,提出了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的標準化要求,適用於指導不良資產處置行業信息披露工作的開展和監督管理,是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系列標準的第一項標準。

技術內容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不良資產交易業務活動信息披露的原則、主體,以及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渠道和配套機制等。
本標準適用於天津市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從事不良資產交易的會員單位,非會員單位的從業機構宜參照標準開展信息披露。
2 規範性套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標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註明日期的沿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2406-2008 表示貨幣和資金的代碼
GB/T 30338.1-2013 證券期貨業電子化信息披露體系 第1部分:基礎框架
GB/T 30338.2-2013 證券期貨業電子化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第2部分:編碼規則
GB/T 30338.3-2013 證券期貨業電子化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第3部分:標引模板
GB/T 30338.4-2013 證券期貨業電子化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第4部分:實例文檔封裝格式
GB/T 30338.5-2013 證券期貨業電子化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第5部分:註冊管理規範
GB/T 32319-2015 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範
GB/T 21076-2017 證券及相關金融工具 國際證券識別編碼體系
GB/T 23696-2017 證券及相關金融工具 交易所和市場識別碼
GB/T 35964-2018 證券及相關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分類(CFI編碼)
JR/T 0014-2005銀行信息化通用代碼集
JR/T 0030.1-2006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 第1部分:信用評級主體規範
JR/T 0030.2-2006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 第2部分:信用評級業務規範
JR/T 0030.3-2006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 第3部分: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範
JR/T 0062-2011 金融工具常用統計術語
JR/T 0063-2011 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
JR/T 0064.1-2011 金融工具統計計值 第1部分:存款
JR/T 0064.2-2011 金融工具統計計值 第2部分:貸款
JR/T 0069-2012信用增進機構業務規範
JR/T 0070-2012信用增進機構風險管理規範
JR/T0124-2014 金融機構編碼規範
JR/T 0115-2014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用戶管理規範
JR/T 0116-2014銀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南
JR/T 0126-2015銀行與合作方業務數據一致性處理規範
JR/T0113-2015銀行業會計憑證基本信息描述規範
JR/T0125-2015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指南
JR/T 0134-2016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
JR/T 0135-2016貸款統計分類及編碼
JR/T 0137-2017銀行經營管理指標數據元
JR/T 0170.1-2018 商業銀行擔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規範 第1部分:通用數據元
JR/T 0170.2-2018商業銀行擔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規範 第2部分:專用數據元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為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在不良資產交易前充分了解風險,交易場所及轉讓方在依據相關法定要求製作及發布資產處置公告時,充分考慮股權類、債權類、實物類、其它權益類(如無形資產)等各類不良資產的特性,以及充分考慮單宗資產或打包資產的不同特性,在法定允許披露的資產轉讓信息的範圍內及前提下,依法將各類不良資產轉讓的特定信息向社會受理、審核及發布的行為活動,同時確保及時、有效、真實、完整,以便在轉讓方通過資產管理公司或交易場所組織進行相關不良資產交易時,最大程度方便投資者參與交易。
3.2
不良資產Non-performing asset
因巨觀經濟環境劇烈變化,企業或個人經營失敗等原因,企業或個人陷入財務困難且不能履行清償資產所有者或投資者利息或股息或本金義務的資產。不良資產又稱困境資產distressedassets或問題資產trouble assets或特殊資產special assets,按照資產形態分類為債權類不良資產、權益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和無形類不良資產。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受託處置的不良信貸資產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是不良資產的主要部分。
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或受託處置的不良債權類資產:
——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包含政策性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或受託處置的股權或其它登記出資權益類資產:
——政策性債轉股股權或其它登記出資權益。
——商業性債轉股股權或其它登記出資權益。
——抵債股權或其它登記出資權益。
——質押股權或其它登記出資權益。
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或受託處置的實物類資產:
——以物抵債資產。
——其它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或受託處置並可單獨處置的無形資產:
——抵債無形資產。
——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無形資產。
3.3
轉讓方Transferor
轉讓方是不良資產的原所有人,並將其所有的不良資產及各項權利轉讓出去的一方。
3.4
受讓方Transferee
受讓方是接受轉讓方出讓的不良資產接受人,是不良資產及各項權利的新所有人。
3.5
委託方Consignor
委託方是接受轉讓方委託,代轉讓方處置不良資產及各項權利,尋找不良資產受讓方的機構或平台。
3.6
責任與義務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及根據交易所規則、交易細則及本辦法規定,對擬發布或受託發布的信息予以審核。
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及根據交易所規則、交易細則及本辦法規定,決定是否發布某項信息。
4 信息披露要求
4.1 總則
信息披露工作以保護投資者選擇權、交易權、知情權為根本,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禁止虛假、誤導、誘導、誇大、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等信息披露行為,禁止任何承諾或變相承諾保本收益的信息披露行為。
4.2 真實性原則
信息披露必須以客觀事實或有事實基礎的客觀判斷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披露和誤導性陳述。
4.3 準確性原則
信息披露不得誇大事實,應語言明確,簡明易懂,達到普通投資者的判斷能力能夠準確理解和解釋的程度。
4.4 完整性原則
信息披露應當充分披露不良資產、轉讓方及相關主體的風險、不確定性,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不良資產的特殊資產屬性無法保證信息完整披露,應充分披露該不確定性和風險。
4.5 合法性原則
擬披露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並做出相應的說明;擬披露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4.6 及時性原則
若原有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轉讓方通過交易場所應及時補充和修改,在交易前及時通知投資者。
5 信息披露方式
5.1 資產管理公司披露
不良金融資產轉讓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規定,
由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及各省級資產管理公司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資產公司的網站或不良資產所在地域的地區級或以上級別的報紙資產向社會發布處置公告信息,並確保及時、有效、真實、完整。具體信息披露方式如下:
——資產公司的網站;
——資產所在地域的地區級或以上級別的報紙。
5.2 交易場所披露
在交易場所轉讓的不良資產,發布的不良資產處置公告,還應及時在交易場所社會公共信息發布平台再行發布。具體信息披露方式如下:
——交易場所官方網際網路網站、App平台;
——交易場所交易信息電子公示牌;
——交易場所印刷物、出版物;
——交易場所公開發行的報紙;
——供公眾收視、收聽的電視台、電台。
6 信息披露內容
6.1 不良資產信息披露
不良資產信息披露包括不良資產權益的基本證明檔案如借款契約及擔保契約或基本憑證如借據之外,還需不良資產狀態的描述。
6.1.1 股權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股權類不良金融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國有股權。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產權構成情況包括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註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註冊資本、職工人數等,具體包括:
——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註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註冊資本、職工人數等;
——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或單位的名稱、出資比例;
——除轉讓方外,國有成分的比例。
若轉讓標的企業存在或涉及職工安置的應披露安置方案及/或相關要求。若涉及管理層參、控股等情形,還應明確披露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轉讓資產具體名稱及種類、標的金額及/或數量(例如“轉讓方所持有的在〖企業名稱〗的出資/股權,出資額為〖數目〗元/幣種,出資/股權在標的企業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中所占比例為〖數目〗%)及標的資產所在地〖省份及城市名稱〗。
6.1.2 債權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產權構成情況包括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註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註冊資本、職工人數等,具體包括:
——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註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註冊資本、職工人數等;
——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或單位的名稱、出資比例;
——除轉讓方外,國有成分的比例。
轉讓資產具體名稱及種類、標的金額及/或數量(例如“轉讓方所持有的對〖企業名稱〗的債權,債權金額為〖數目〗元/幣種)及標的資產所在地〖省份及城市名稱〗。
6.1.3 實物類不良資產狀態
6.1.3.1 單件或零散工業產品實物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實物類不良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國有實物資產。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轉讓資產〖所在具體地點和位置〗、〖實物資產名稱、種類、類型、型號、主要用途等描述〗、〖實物資產原產國、產地、製造商等描述〗、〖新舊程度、包裝式樣、外觀大致情況、是否對內在質量經過檢驗〗、〖實物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金額各為元/幣種〗等信息。
6.1.3.2 大型或成套設備實物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實物類不良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國有實物資產。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轉讓資產的〖所在具體地點和位置〗、〖實物資產名稱、種類、類型、型號、主要用途等描述〗、〖是否有專用工具、配套零部件、名稱與數量清單〗、〖實物資產原產國、產地、製造商等描述〗、〖以往購置後的年限、實際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舊程度、外觀大致情況、是否對內在質量經過檢驗〗、〖實物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金額各為 元/幣種〗等信息。
6.1.3.3 車輛、船舶、飛機實物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實物類不良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國有實物資產。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信息披露內容包括轉讓資產的〖所在具體地點和位置〗、〖實物資產名稱、種類、類型、型號、主要用途等描述〗、〖是否有專用工具、配套零部件、名稱與數量清單〗、〖實物資產原產國、產地、製造商等描述〗、〖以往購置後的年限、實際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舊程度、外觀大致情況、是否對內在質量經過檢驗〗、〖登記註冊地、登記註冊機構、登記註冊時間等〗、〖可通行國家及/ 或地域等〗、〖實物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金額各為 元/幣種〗等信息。
6.1.3.4 不動產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不動產類不良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國有不動產。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信息披露內容需要包含轉讓資產的產權證書信息(產權證書名稱、份數,產權登記質押信息,附帶證書、發票、份數,配套相關物權或使用權權利證書及發票)。
信息披露內容需要包含轉讓資產的〖所在具體地點和位置〗、〖資產名稱、種類、類型、機構、登記或法定用途等描述〗、〖登記註冊地、登記註冊機構、登記註冊時間等〗、〖以往購置後的年限、實際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舊程度、外觀大致情況、是否對內在質量經過檢驗〗、〖目前是否存在以租賃、合夥、合作、合營、承包等形式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或共同使用人等描述〗、〖數量、面積、單價、總價金額各為 元/幣種〗等信息。
信息披露內容需要包含本次轉讓中是否安排對不動產資產外觀和內在質量等進行勘查等。
6.1.3.5 實物類不良資產勘查情況
信息披露內容包含對實物類不良資產外觀和內在質量進行勘查情況內容。
6.1.4 無形資產類不良資產狀態
轉讓資產的現有性質屬於無形資產類不良資產而非等同於一般的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內容需要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若屬於委託轉讓情形的其委託方基本法律狀況。
信息披露內容需要包含轉讓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信息(權屬證書名稱、權屬證書號碼、份數,權利登記質押信息,附帶證書、繳費發票、份數,配套相關物權或使用權權利證書及發票)。
信息披露內容需要包含轉讓資產的〖資產名稱、種類、類型、登記或法定用途等描述〗、〖登記地貨價或地區名稱、登記機構名稱、登記註冊時間、公告時間、公告刊物、最近三個月內的檢索查詢情況〗、〖來源、所餘年限、最近一次續費情況〗、〖目前是否存在以授權許可、合夥、合作、合營、承包等形式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或共同使用人等描述〗、〖數量、各自單價、總價金額各為 元/ 幣種〗等信息。
6.2 受讓方信息披露
受讓方信息披露需要展示受讓方信息披露包括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行業準入、資產規模、股權結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具體要求。不得包括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資產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6.3 競價交易方式信息披露
在徵集到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信息披露具體展示不良資產交易具體競價方式。
——網路競價,同時披露加價幅度(若採用多次報價競價方式)、評分體系(若採用權重報價競價方式);
——招投標,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招標計畫書,招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若有)的資質;
——拍賣,同時披露《拍賣公告》(含拍賣機構);
——轉讓方及交易市場接受並採用的其他具體競價交易方式。
6.4 日期及有效期限信息披露
資產處置公告未披露有效期限,應將公告發布日起開始,至少持續滿足相關法定期間,並至處置完畢或重新發布之日為止。
不良資產轉讓涉及優先受讓權人(股權類)或優先購買權人(債權類)或其他優先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其他財產共有權人、不動產承租人等),轉讓方應當已經依相關規定就其擬進行的資產處置向資產各優先權人依法進行通知,並向本交易產所及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有關通知的回執或送達憑證,且轉讓方向各優先權人最後送達的一份關於優先權通知的送達日期距公告的徵集意向受讓方的截止日應當:
——債權類資產轉讓的,至少為三十日;
——股權類資產轉讓的,應當符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等及標的企業《章程》及《契約》中所規定的相關期限;若無該規定期限的, 則至少為三十日;
——其他類資產轉讓,若涉及財產共有權人、不動產承租人等情形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據以形成財產共有或租賃關係的相關契約中所規定的相關期限;若無該規定期限的,則至少為三十日。
6.5 交易保證金信息披露
轉讓方可以在資產轉讓公告中提出由合格的意向受讓方向交易場所及資產管理公司為資產交易項目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若設定交易保證金,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依照交易保證金的有關條款規定予以明確並進行信息披露。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 30%且其中定金性質部分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20%,應當披露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立即轉為價款的組成部分;
——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將於其餘價款全部付清後後轉為最後一期的交易價款;
——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退還而另行支付交易價款。
6.6 特殊信息披露
不良資產轉讓,轉讓方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所信息披露還應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以下事項的相關信息:
——涉及國有土地(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權證書及其它相關手續的情況。
——涉及探礦權、採礦權的,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關權利證書及其它相關手續的情況。
6.7 第三方擔保人、優先權人、共有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信息披露
根據現行有效規定,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契約中關於契約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據此,交易場所規則及交易細則轉讓方應當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披露存在擔保的相關情況。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類優先權人,應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經採用書面方式進行了通知。
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的,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為此,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式、方式確定後,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轉讓方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註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註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註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以及,為此還應當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披露存在優先權的相關情況。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類優先權人,應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經採用書面方式進行了通知。
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股權類不良金融資產,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股權類不良金融資產的,還應當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披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標的企業《章程》及《契約》等有關規定披露存在優先權的相關情況。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類優先權人,應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經採用書面方式進行了通知。
涉及房產等存在財產共有人的情形下,還應當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披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存在的財產共有權的相關情況。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類共有權人,應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經採用書面方式進行了通知。
6.8 職工安置信息披露
進行股權類不良金融資產或者轉讓所持一部分對國有企業債權並在其後繼續進行企業重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涉及職工安置問題的,轉讓標的企業涉及職工安置問題的有關檔案也應當作為本條款規定之備查檔案資料。應當對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說明。
6.9 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信息披露
若進行股權類不良金融資產或者轉讓所持一部分對國有企業債權並在後續進行企業重組,且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有效規定,涉及轉讓方案應當依法按照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的內部決策程式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審議及形成書面決議,並已形成的,有關決議檔案也應當作為本條款規定之備查檔案資料予以披露說明。
6.10 交易類別信息披露
為了投資者了解不良資產來源、單項資產或組包資產相關基本情況,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需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交易的類別作出界定,以便轉讓方披露時參照。轉讓方可就所轉讓的不良資產所屬的具體處置交易類別予以提示;若屬打包資產,應提供包內資產清單。
第一手不良資產的處置交易,包括:
——第一手的單項資產的處置交易。
——第一手的單層或含有若干層級子包的資產包整體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不良資產的原狀態或可被視為原狀態的資產處置交易,包括:
——將未經再進一步拆分或添加的來自前一手的單項的不良資產,仍按原單項資產為單位,而進行的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資產包,仍按原資產包為單位,而進行的整體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多層的資產包其中的某一層級的子資產包,整體分拆獨立而進行的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若干資產包,重新組合成為含有若干層級子包的資產包,而進行的整體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單項不良金融資產予以改變而進行的資產處置交易,包括:
——將來自前一手的單項不良資產,經過進一步拆分或添加而改變原有單項資產的原狀態後,而進行的處置交易。
——將來自前一手的單項不良資產,經過進一步拆分或添加而改變原有單項資產的原狀態後,再將該等經改變後的單項資產打包或裝入原有的其它資產包後,而進行的處置交易。
7 信息披露對象渠道及配套機制
7.1 信息披露的監測與維護
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在報紙等外部媒體刊登信息後,仍應時時關注與檢查每次刊登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一旦發現所刊登信息印刷排版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報刊的主辦機關予以更正,以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在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網站上發布的信息後,應及時關注與監測信息的完整性。一旦發現所披露信息完整性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採取維護措施,以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7.2 信息披露的反饋收集
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後,應隨時收集、整理、登記反饋信息。對重要信息反饋意見,凡需要或應當答覆的,交易場所或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及時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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