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的規範論研究

不能犯未遂的規範論研究

《不能犯未遂的規範論研究》是2018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復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能犯未遂的規範論研究
  • 作者:王復春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2月
  • 頁數:262 頁
  • 定價:54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019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存在論與規範論是刑法思維的兩種視角,也是使解釋結論產生天壤之別的不同視角。對於刑法問題的審視,從存在論向規範論的思維轉變能夠帶來一系列新的觀察結論。以規範論的視角,審視不能犯的處罰根據與處罰範圍,得到了規範的危險概念。規範的危險,不同於存在論意義上的客觀危險、主觀危險,而是對經驗判斷上危險的規範升華。《不能犯未遂的規範論研究》即是以規範危險概念重新審視不能犯理論的“小試牛刀”。

作者簡介

王復春,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波恩大學聯合培養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法律實證研究。

圖書目錄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現狀
第二節問題
第三節方法
第四節論證結構
第二章理論溯源:未遂的可罰性基礎
第一節概述
一、我國刑法中的未遂處罰根據理論
二、未遂處罰根據論的基本思路
第二節對既有理論的分析和回應
一、刑法體系內或外?——印象理論的批判
(一)印象理論的內容
(二)印象理論的特徵
(三)印象理論之批判
(四)印象理論的啟示
二、責任?不法!——主觀未遂論的廓清
(一)主觀未遂理論的結構
(二)對主觀未遂理論的批判
(三)主觀未遂理論的啟示
三、何種不法?——客觀未遂論的疑問
(一)現今我國的理解
(二)客觀未遂論的結構
(三)客觀未遂論的疑問
(四)客觀未遂論的啟示
第三節綜合未遂論的確立
一、已有理論的介紹和評述
(一)以“計畫危險”“抽象危險”為核心概念的綜合未遂理論
(二)以具體危險為核心概念的綜合未遂理論
二、修正的綜合未遂論
(一)構成要件的基本目的是保護法益,但同時也具有行為指導功能
(二)不法上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二元論
(三)未遂的可罰根據是主觀與客觀的綜合立場,不必然推出主觀加客觀的危險說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德國刑法未遂的可罰性與危險概念
第一節概述
一、不能未遂的學術史考察
(一)客觀說的提出
(二)主觀說的否定
(三)對主觀說的限定
二、不能未遂的界定
三、不能未遂的成立要件
四、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
第二節未遂可罰性的範圍
一、未遂可罰性範圍的原則性規定
二、可罰罪名的情況
第三節關於未遂可罰性根據的討論
一、客觀未遂論
二、主觀未遂論
三、綜合未遂論
第四節關於現有立法的可罰性的判斷方案
一、印象理論
二、危險理論
三、雙軌制方案
四、規範違反理論
五、破壞承認關係理論
六、未遂經濟學理論
七、總結性分析
第五節德國不能未遂可罰性的啟示
一、法律與法理的關係
二、不能未遂可罰性問題的體系性歸屬
三、危險概念能否發揮限定未遂的可罰性作用
第四章計畫危險論及其批判
第一節計畫危險論概述
一、計畫危險論與抽象危險說的概念
二、計畫危險論的特徵
第二節計畫危險論的結構
一、計畫危險論的判斷對象
二、計畫危險的成立範圍
三、計畫危險的規範限定
四、計畫危險論與印象說的比較
五、客觀事實在計畫危險說中的定性
第三節計畫危險論對不能未遂的判斷
一、計畫危險論對於對象不能未遂
二、計畫危險論對於手段不能未遂
三、計畫危險論對於身份不能未遂
第四節計畫危險論的疑問
一、計畫危險論得出的未遂犯處罰範圍過於寬泛
二、計畫危險論對於迷信犯解釋自相矛盾
三、計畫危險論以主觀構成要件作為危險判斷基礎
四、計畫危險論無助於改變我國現狀
五、計畫危險論在未遂行為之著手問題上存在疑問
第五章事實危險論及其批判
第一節事實危險論概述
第二節事實危險論的基礎
一、不法結構:結果無價值一元論?
(一)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立場
(二)事實危險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關係
二、未遂犯等於具體危險犯?
三、實行著手的事實危險?
四、不能未遂等於不可罰未遂?
第三節事實危險論的結構
一、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被完全排除在危險判斷結構之外
二、事實危險在形式上使可罰範圍過小
三、事實危險論通過“假定或捨棄事實”擴大成立範圍
第四節事實危險論的疑問
一、未遂犯中事實危險的概念能否成立的問題
二、事實危險概念不具有規範性
三、事實危險論對未遂的處罰範圍過小
四、未遂處罰界限的模糊
第六章具體危險說及其批判
第一節具體危險說概述
第二節具體危險說的理論基礎
一、具體危險說的基本立場是綜合未遂論
二、具體危險說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
三、具體危險說的基礎是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二元論
四、具體危險說考察未遂犯時注重一般預防效果
第三節具體危險說的判斷結構
一、行為人主觀認識的意義
二、形式上具體危險的認定與事實資料的選取
三、危險概念的實質限縮?
第四節具體危險說的疑問
一、一般人判斷不明確
二、關於具體危險說的事實基礎是否合理的探討
三、關於具體危險說的事前判斷是否合理的探討
第七章危險的刑法內涵與概念再造
第一節既然“不能”,為何危險?
一、概述
二、“不能”與“危險”的分離:不能犯必然等於不處罰嗎?
三、重回不能未遂的概念——如何看待構成要件欠缺理論?
第二節危險概念的觀察視角——規範與事實的考察
一、危險概念中的事實要素
(一)事實的類型
(二)危險與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二、危險概念中的規範性要素
三、主觀危險與客觀危險
(一)判斷危險事實的主觀化
(二)判斷危險基準的主觀化
四、如何理解危險的程度性
五、危險與具體罪名、法益類型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
第三節未遂中危險的體系性地位
一、行為刑法的危險與行為人刑法的危險
二、行為不法的危險與結果不法的危險
三、小結
第四節危險概念的再造
一、危險是事前預測還是事後評估?
二、危險是構成要件實現的危險還是法益侵害的危險?
三、事實上的程度性與規範上的非程度性
第五節小結
第八章規範危險概念與危險判斷方法
第一節規範危險的概念基礎
一、規範危險的概念
(一)犯罪計畫的作用在於指明待判斷的客觀構成要件
(二)事實危險:形式上能夠肯定法益侵害可能性
(三)規範限定:對於法益侵害可能性建立支配
二、方法論基礎
第二節規範危險的判斷方法
一、不能未遂的三分法與危險判斷
(一)身份不能未遂的判斷
(二)手段不能未遂與對象不能未遂的判斷
(三)三類型說的反思
二、類型化可能與規範危險的相關因素
(一)構成事實面的類型化標準
(二)構成要件面的類型化標準
第三節實例檢驗
一、冉某某販賣毒品案
二、趙某某出售假幣案
三、兩例教學案例的檢驗
四、比較與分析
第四節小結
第九章結論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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