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噹噹事人是“正噹噹事人”或“適格當事人”的對稱。又稱“不適格當事人”。與特定訴訟中的爭議標的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實行該訴訟的權能的當事人。就當事人雙方而言,不正當原告是其民事權益並未受到侵犯或未與他人發生民事權益爭執而提起訴訟的人;不正當被告是未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未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執而被提起訴訟的人。
不正噹噹事人可能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但與特定訴訟並不具有實體法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與爭議標的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無關,不能承受該訴訟的實體後果。在民事訴訟中,如出現不正噹噹事人,法院可依職權進行更換,使其退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