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取罪

不予取罪是比丘五墮罪中他勝罪第二,把罪事,渭他人之物,足價值,以欲偷盜之心,自己行動或令他人偷盜,終使物離物主而歸已。

有:價值之量無一定數,但需夠古印幣迦喀巴里四分之一,在藏區豐收年間一克以上為量.饑饉年間半克即足犯罪。其量因時因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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