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租借基準費率業務規程(試行)

上海黃金交易所租借基準費率業務規程(試行),是上海黃金交易所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黃金交易所租借基準費率業務規程(試行)
  • 屬性:規程
內容
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租借基準費率業務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黃金市場平穩發展,規範上海黃金交易所(下稱“上金所”)黃金租借基準費率的形成機制、信息發布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黃金租借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交割細則》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黃金租借基準費率是指由上金所按照一定規則對商業銀行向其他金融機構借出黃金的自主報價進行計算確定的費率,該費率是單利、無擔保費率。
第三條 上金所依據本規程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下稱“報價行”),監督和管理租借費率運行報價行應根據本規程開展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報價、信息發布等事項。
第二章 報價行構成
第四條 報價行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組成。上金所可根據監管、市場變化及其他影響報價的因素確定報價行數量。
第五條 報價行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已參與上金所黃金租借業務兩年以上;(二)具有穩定的黃金實物來源,且年租借量排名不低於前 20 名;(三)已建立合理公允的內部轉移定價相關機制;(四)已獲得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基準報價行、兩年內獲得年度最佳租借參與機構等資質或獎勵的商業銀行優先考慮;(五)嚴格遵守國家及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租借業務運行合規穩健,能夠積極參與黃金市場業務創新;(六)有利於開展報價工作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並願意成為報價行的商業銀行可向上金所提交《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報價行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1)及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經評估合格後可成為報價行。
第三章 報價行職責
第七條 報價行應基於市場實際情況開展當日基準費率報價,不得相互參照報價,保證報價獨立性。
第八條 報價行應於每個交易日(以下簡稱每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前完成報價,保證報價時效性。
第九條 報價行應每日按時對全部期限進行報價,保證報價完整性。
第十條 報價行應以年費率(%,Act/360,T+0)對各期限報價,報價保留 4 位小數,保證報價有效性。— 4 —第十一條 報價行應加強內控,建立流程清晰、權責明確的定價機制和報價程式,建立報價記錄留存制度,做到專人專崗,保證報價規範性。
第十二條 報價行應建立應急機制,有效應對突發情況,確保每日按時報出各期限費率。
第四章 上金所職責
第十三條 上金所負責維護黃金租借基準費率系統,提供報價界面,確保黃金租借基準費率相關業務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上金所負責制定黃金租借基準費率相關規則並確定基準費率計算方案。上金所將接收到的每一期限費率數據,剔除最高、最低各 2 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得出每一期限的費率。
第十五條 上金所負責按時對外發布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同時公布各報價行的借出報價。
第十六條 上金所負責建立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形成和發布應急機制。如有報價行未報價,上金所根據已報的數據進行計算確定最終費率;如當日報價行數量少於 6 家,則使用上一交易日相應期限費率作為當日該期限基準費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報價行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報價行職責。對於連續 12 個月內累計出現三次以上遲報、漏報、誤報等情況的報價行,上金所有權撤銷其報價行資格。
第十八條 上金所對報價行報價質量進行監督。如果報價行報價出現違反本規程第三章有關規定的情況,上金所將及時發出警告,要求其整改。對於整改不及時或累計出現三次警告的報價行,上金所有權撤銷其報價行資格。
第十九條 報價行資格被撤銷的商業銀行三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報價行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上金所保留對黃金租借基準費率的所有權利。轉發黃金租借基準費率信息,或使用黃金租借基準費率開發相關產品,須經上金所許可,並簽訂相關使用許可協定。
第二十一條 上金所努力維護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及其相關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但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的黃金租借基準費率及其相關數據中斷、遺漏或者錯誤而給使用相關數據的機構或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最終解釋權歸上金所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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