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監局關於推廣使用監管意見整改監督系統的通知》是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銀監局關於推廣使用監管意見整改監督系統的通知
- 發布部門: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
- 發布日期:2015-7-13
在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尚福林主席在銀監會系統現場檢查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進一步推進監管意見整改落實工作,不斷提升現場檢查有效性,我局決定在上海轄內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廣使用“上海銀監局監管意見整改監督系統”(以下簡稱:整改監督系統),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廣使用整改監督系統的重要意義
2010年以來,我局分別在大型銀行、中資法人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城商行中推廣使用整改監督系統。經過近幾年的試行,該系統進一步加強了監管部門和機構的溝通聯繫,更加清晰了監管要求,為機構落實監管意見整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近期,我局對該系統進行了最佳化升級,並在全轄予以推廣使用。各機構應高度重視該系統的實際運用,切實按照我局提出的各項要求管理系統,儘快建立相應制度、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該系統運用取得實際成效。
二、推廣使用整改監督系統的工作要求
(一)整改監督系統的實施時間
2015年8月1日起,整改監督系統正式啟用。各機構可以通過“機構綜合人員”用戶名登錄我局“信息交換平台”,在“監管信息”欄目下的“整改情況”內查看各機構需整改的各類監管意見。原來已使用整改監督系統的中資銀行按照升級後系統要求,繼續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二)各類監管意見的涵蓋範圍
整改監督系統內的各類監管意見主要是指年度監管意見、日常監管意見、現場檢查意見以及有明確要求的各類風險提示等。指定外部審計意見、指定內審意見參照監管意見的整改要求辦理。
(三)監管意見整改落實的具體要求
針對整改監督系統中上掛的監管意見,各機構應逐條明確整改責任部門,制定詳實、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既包括針對個案問題制定的即期整改措施,也包括從杜絕同質同類問題和防範同類風險角度出發制定的中長期整改措施。監管意見中對整改期限有明確要求的,需在期限內完成;對整改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整改落實應自收到整改意見起90日內完成;中長期整改措施一般應在一年內完成。整改完畢或整改取得明顯進展的,各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整改監督系統逐條報送相應整改方案、整改進展情況、整改責任部門、是否需要上級單位支持整改、責任追究情況、整改證明材料等內容。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對各類監管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最終責任。
我局監管意見要求相應機構在2015年1月1日至8月1日期間整改完成的,各機構應在我局相關監管處上掛監管意見後1個月內,在整改監督系統中補充登錄已整改落實的相關內容。
三、建立完善整改落實工作制度和評價機制
(一)制定整改落實工作制度
各機構承擔監管意見整改工作的牽頭部門,應根據整改監督系統運行規則和本通知的有關工作要求,對本行的整改落實工作流程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分工和工作責任,以確保各項監管意見有效落實。上述工作制度於2015年7月30日前報備我局對口機構監管處。
(二)開展整改落實工作評價機制
各機構應指定相關職能部門對監管意見整改落實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應至少包括:監管意見是否得到整改、是否有效防範同質同類問題和風險、是否通過內部檢查進行整改質量的檢驗等。評價工作至少每年開展1次,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評價報告書面上報我局。
(三)指定專門部門和專職聯絡員
各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專職聯絡員負責整改監督系統的日常管理。專門部門和專職聯絡員名單和聯繫方式於2015年7月30日之前報備我局對口機構監管處。今後專門部門和專職聯絡員若有調整,應於調整後10日內向我局報備。
四、建立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管評估機制
我局將對各機構上報的整改落實情況逐條進行評分。每年2月底之前,我局將匯總機構上年整改落實情況評分,並結合各機構對整改落實情況自我評價情況進行總體評估。評估結果將與各行年度監管評級、現場檢查立項和市場準入等掛鈎。對整改落實工作完成情況差、監管工作配合度低的機構,我局將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整改監督系統”登錄路徑及截屏(略)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