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保護水底電纜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5-12-17 【生效日期】1955-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港保護水底電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55-12-17
  • 生效日期:1955-12-17
規定出台,規定內容,

規定出台

(1955年12月17日經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為保護上海港(以下簡稱本港)水底電纜安全,免受外力損壞,特制訂本規定。

規定內容

凡在本港內敷設水底電纜或其他水管線(以下簡稱水線)應事先附比例線路圖一份向上海港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申請,經核准後,方得施工,否則得勒令停工或拆除。
凡設有水線標誌指明地區(標誌夜間開放燈光)上下游各一百公尺以內之水域嚴禁船隻拋錨停泊或拋錨掉頭。
凡在水線標誌指明地區上下游各一百公尺以內,進行港內有關水底水面及岸線工程建築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向上海電業管理局或上海市內電話局聯繫洽商安全措施,辦妥有關手續後,再向港務監督申請核准。
港內工程建築單位在水線標誌指明地區上下游各一百公尺內進行施工,上海電業管理局、上海市市內電話局應按工程情況,將電纜正確位置,用紅方旗一面標明,並在該紅旗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處另行插豎三角綠旗各一面,施工時不得侵入三角綠旗範圍內。
凡港內建築工程單位在水線標誌指明地區上下游各一百公尺內進行工作,上海電業管理局或上海市市內電話局須派員前往現場監護。雙方書面表示同意後,方得施工,如水線監護人員對現場安全措施有異議時,得隨時通知對方停止施工。
港內工程建築單位在水線標誌指明地區上下游各一百公尺內進行工作時其插豎旗幟或摸測線路懸吊電纜等工作,建設單位可商請水線所屬單位協助代為進行(代工手續工料費等由雙方協定解決)。
船舶無意中於水線過江拋錨及發現鐵錨勾住電纜(或其他水底建築物)時,應即採取緊急措施將錨及鏈松出,放回水中,以免造成電纜等之更大損失並應迅速即報告港務監督。
凡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第四、六、七、八條之規定辦理,所發生水線損壞事故時,其全部責任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分別擔負。
本規定經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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