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公會

上海律師公會是中國近代史上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律師同業組織。成立於1912年12月8日。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913年至1927年為第一階段,1927年至1941年為第二階段,1945年至1949年為第三階段。其中第二階段為上海律師公會的鼎盛時期,會員人數迅速增長,成為當時全國最大的律師公會。

在鼎盛時期,會員人數達1300多人,著名律師有沈鈞儒章士釗張志讓史良吳凱聲沙千里王造時韓學章等,湧現了一批視國家存亡、民族利益為己任的傑出律師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律師公會
  • 成立時間:1912年12月8日 
歷史沿革,會所會址,部門設定,管理制度,設立意義,

歷史沿革

辛亥革命之前上海的租界就有本土律師活動的身影,但為數很少,他們一般都依附於當時的外籍律師事務所。
1912年1月28日﹐中華民國律師總會成立。3月間,由法政大學畢業生髮起組織中華律師聯合會。9月,楊天驥章士釗等30多人,發起組織“法律協會”,其中包括研究部、律師團。它們均以保障人權相標榜。
1912 年9月16日,北京政府頒布《律師暫行章程》,在這樣的背景下,中華民國律師總會開始重行組織上海律師公會。1912年(民國元年)12月8日,上海律師公會宣告成立,並制定了公會的章程:凡領有律師證書﹐已向高等審判廳登錄﹐在上海設有事務所者,可按照本會章程入會。當時公會會員約有30多人。
1912年12月,上海律師公會在位於上海小西門的江蘇教育總會會所成立,曾一度在上海西門外神州法政專門學校內辦公。後來公會會所遷往法租界的愷自邇路(今金陵中路)279號。
1927年夏天,上海律師公會公開主張取消律師的性別限制,到1927年年底,國民黨南京政府頒布新的《律師章程》及《律師登錄章程》,取消了對律師性別的限制。隨著律師性別限制的取消,女性律師數量開始明顯增長。
1934年,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了志願者性質的組織:貧民法律扶助會,並啟動法律援助。扶助會有3項任務:就法律問題為貧民釋疑解惑;為貧民證明法律關係;為貧民辦理有正當理由的訴訟事務。
1937年8月淞滬會戰之後,至同年11月,除兩租界外,上海其他區域全部淪陷。上海律師公會處在法租界內,因此得以倖存,儘管活動範圍縮小,公會會員們仍可以在法租界和公共租界的法院出庭。
1940年11月,法租界與日偽上海政府訂立協定,允其接收法租界內的中國法院,隨之,偽政府派員強行接收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此後,上海律師公會搬出法租界原貝勒路的辦公處,移至公共租界的愛多亞路浦東大廈辦公。
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公共租界也被日本勢力占領,律師公會最後的活動範圍也受到了限制。在這樣嚴峻的條件下,上海律師公會最終停止了日常工作。在日本勢力控制上海法租界之後,一再地想恢複本地的律師公會,曾經多次將通告發往上海律師公會所在地,但都未能得到回覆。日偽政府曾在1940年和1943年先後兩度成立“上海律師公會整理委員會”。直到1945年5月,“整理委員會”才告知當時的上海地方法院檢察署“本會整理就緒”,決定召集“會員大會”,但此時相距日本的最後投降日已很近,這一組織最終也沒能來得及真正運作起來。
1947年6月,“貧民法律扶助會”變更為“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同時通過了《上海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辦法細則》,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扶助的範圍。
2012年12月8日,上海律師公會成立100周年紀念大會在上海科學會堂舉行。

會所會址

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之初,並無自有的辦公場所,曾輾轉多個地方租借場地辦公。
1926年,上海律師公會選址貝勒路572號建立辦公樓。1928年,由上海律師籌款75700塊銀元,在現今的復興中路、黃陂南路路口所建造的辦公大樓落成。
隨著會員人數的不斷增加,原會所已無法滿足需要,經1929年春季大會通過,決定以6萬元的標準購買房屋作新會所。由於資金不足,執監會決定向會員募收最低限額為30元的特別捐款。1929年5月,確定貝勒路572號(現黃浦區復興中路301號)的房產,價格為36500元,外加修理,布置器具,增設大禮堂,預算概數約75500百元。為彌補不足,公會執監會決定將所購新會所暫作抵押,並於1930年度起向會員收取會費由每月2元增至3元。自此,貝勒路572房產於1929年10月開始成為上海律師公會會所,並被一直使用至1949年。
上海律師公會
上海律師公會證章

部門設定

最初,上海律師公會成立時,經北京政府法務部立案,採用會長制,主要成員包括正副會長、以及8名常任評議員、4名幹事。
1927年經組織改組,其體制由會長制改為委員制,主要管理機構由執行委員、候補執行委員各15名,以及監察委員、候補監察委員各3名組成。由執行委員中選出的3名常務執行委員主持日常工作。
自1935年開始,又適當增加了執行委員和監察委員的人數。
抗戰後,公會原執監委員改為理事、監事。作為職業組織,上海律師公會通過制定公會會則(1946年後改為公會章程)對會員提出具體要求。

管理制度

1927年9月18日,上海律師公會秋季改選大會通過《上海律師公會暫行會則》。該暫行會則包括上海律師公會的職責,會員資格、入會手續與職務,會內職員及其選舉,會員權利義務等內容。其中規定,“本會設立於江蘇上海地方法院所在地,定名為上海律師公會”。

設立意義

上海律師公會為“匡扶正義、建立法治”的理想奮鬥,為推動中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留下了彌足珍貴的史頁。
上海律師公會呼籲徹底廢除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收回會審公廨,維護國家司法主權,自1924年起,就一直為收回會審公廨、廢除外國在華司法特權而努力。公會先是派代表前往北京請願,敦促北洋政府加快解決這一問題。有律師為代表通電江蘇省政府,提出收回公廨事務應改由江蘇省政府主持的建議,得到了江蘇省政府的同意。後經過與駐滬領事團多次協商,簽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將會審公廨改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使上海地方收回了不少司法主權。
震驚中外的五卅慘案發生後,上海律師勇敢為被捕學生辯護,維護民族尊嚴;“九一八”事變後,上海律師公會發起“月捐”,救濟東北義勇軍將士;抗日戰爭時期發起成立“救國會”,並為被捕的“七君子”辯護;解放戰爭時期,為被國民黨逮捕的共產黨人陳延年廖承志陳賡擔任辯護律師,維護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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