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教育基金會

青浦區教育基金會其前身是青浦縣(區)教育獎勵基金會,是1987年9月經青浦縣人民政府核准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集社會之力開展“獎勵教師”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推進我縣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成立後在募集獎勵基金、表彰優秀教師、為教師辦實事好事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1995年12月,被評為上海市基金會工作先進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青浦區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87年9月
  • 性質:公益性社會團體
  • 成績:上海市基金會工作先進單位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青浦區教育基金會其前身是青浦縣(區)教育獎勵基金會,是1987年9月經青浦縣人民政府核准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集社會之力開展“獎勵教師”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推進我縣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成立後在募集獎勵基金、表彰優秀教師、為教師辦實事好事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1995年12月,被評為上海市基金會工作先進單位。
2007年6月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設立登記,正式定名為“上海市青浦區教育基金會”,屬公益性公募基金會。本會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制訂了《章程》,其業務範圍是募集基金、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集體,為教師辦好事,資助貧困學生和教師。認真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市社團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十多年來,在青浦區(縣)領導的重視和關心下,基金會理事心繫教育,不辭辛勞,累計募集基金2270萬元,為開展“獎教助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二十多年來,我會配合區教育局評選、表彰了全國、市、區三級以“園丁獎”為主的先進教師4300多人次,先進集體和文明組室318個,其他單項個人獎勵3100餘人次。為了鼓勵教師終身從教,對3000位從教三十年的教師發放榮譽證書和贈送紀念品,為在青浦從教三十年的362對伉儷教師搞慶賀,給他們拍攝合影彩照和外出旅遊,組織2600多位離退休教師和校級幹部外出觀光休養。每年春節、敬老節與區教育工會一起,對高齡教師和特困員工上門慰問。為總結和推廣先進教師的先進思想和事跡,編輯和出版了《青教萃英》(1-6輯)。為青浦教師教育探究搭建交流平台,組織出版《青浦教育叢書》(1-8卷) 。
隨著社會發展變化,新情況、新問題出現,我會與時俱進,適時地拓展職能,從以前單一的尊師重教逐步轉變為尊師重教與幫困助學並舉。從2002年至今,接受企業家、好心人助學捐資款676.25萬元,相繼成立11個獎助學專項基金,獎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9017人次。同時構建了區鎮校幫困助學工作網路,使這件好事不斷發展,獎助學生從局部到覆蓋全區,從本區擴展到雲南結對學校綠春一中,對象從中小學生到大學生,從普通教育學校到特殊教育學校,與各校分管領導一起,精力策劃,深入細緻地把惠及弱勢群體的好事做實做好。我們把幫困助學工作作為“資助人、教育人、激勵人”的愛心工程來鑄造。幫困助學工作使受助學生走出了陰霾,變得快樂,變得自信,變得優秀;使困難家庭看到了希望、憧憬未來,使社會風氣得到進一步改善,社會更加和諧。
青浦區教育基金會開源引渠,籌集資金,聚沙成塔,表彰教師,弘揚尊師重教風尚,並根據形勢需要,在傳承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機制,開創了獎教與助學並舉的新局面,為青浦教育寫下濃重的一筆。在今後發展的道路上,將仍遵照市中小幼教師獎勵基金會倡導的“開拓、求實、奉獻、服務、廉潔”的精神,勵精圖治,為辦人民滿意的青浦教育科學地添磚加瓦。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青浦區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 公募 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青浦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獎教助學,表彰和獎勵本區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中成績顯著的先進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整體素質,鼓勵他們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推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資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資助生活特困的教師,弘揚關愛他人的優良傳統。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1000萬元,來源於政府部門的資助,社會各界、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青浦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制定獎勵條件,確定獎勵的項目、名額,獎勵優秀教師,宣傳優秀教師的先進事跡;
三表彰、獎勵、宣傳為教育事業及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資助家境困難學生和有特殊困難的教職工;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及國際組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活動;
六推進和指導鎮、校教育獎助學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五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具有教育工作和與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關的工作經歷與經驗;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保障資金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宗旨;
四兼職理事一般隨工作的變動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討論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投資、重要活動、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審議年度預算和決算;
二按章程規定實行表決權,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章程規定的職權;
三關心支持基金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服務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工、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董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基金會工作,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並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組織和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為了有利於基金會的發展,特設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必要時列席基金會會議,為基金會的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指導和幫助基金會有效地開展募集、資助和經營活動。
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有下列成員組成:
1、對基金會曾作出較大貢獻者;
2、本地區與教育有密切關係的知名人士和國家工作人員。
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期和理事相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二資助或舉辦各種有利提高教師政治和業務水平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訓和出版著作等活動;
三開展各種籌集活動和基金會的日常業務活動;
四資助貧困學生和特困教師;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捐贈;
二委託金融機構理財金額在200萬元以上;
三資金在200萬以上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理事會決定的未完成的獎勵、資助項目;
二資助本區邊遠地區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三資助本區生活特困的在職、退休的教師和學生。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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