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生態環境局,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長寧區生態環境局
- 隸屬: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本區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區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區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項目、污染源治理財政性資金實施和監督。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保護產業發展。
(五)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的實施。
(六)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
(八)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環境準入清單,指導協調園區生態環境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編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
(十)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任務、規劃和政策。
(十一)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和協調社區生態環境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培訓和教育,負責有關行政訴訟應訴及複議事務辦理工作。
(十三)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效能建設。
(十四)受市生態環境局和區政府委託受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參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污染防治協作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上海市長寧區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區域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組織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監測、監管、執法、督察為一體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長寧。
內設機構
執法與宣傳教育科
辦公室
大氣與水環境管理科
土壤與輻射安全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