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第三章 學校治理結構,第四章 權利義務關係,第五章 學校管理,第六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第八章 終止與剩餘資產處理,第九章 章程生效與修訂,第十章 附則,地圖信息,
章程
上海市莘光學校章程 (2023年修訂)
序言
上海市莘光學校創辦於1994年。原名上海市水清中學,2001年與原閔行區莘光國小合併,成為一所公辦九年一貫制學校。莘光學校現有雅致(國中部)、山花(國小部)兩個校區。
學校秉持“教學相長,守正出新”的辦學理念,倡導“求真、求實、求精、求新”的學校文化,促進師生實現全面、健康的發展。學校明確“以規範夯實基礎,以創新彰顯特色”的發展思路,依法治校,規範辦學,積極致力於學校文化建設,促進學校內涵發展。努力創建三個辦學特色:一是以精細化教學常規管理為特徵的管理文化特色;二是以“明禮教育”為核心的德育文化特色;三是以音樂劇、舞蹈、健美操、田徑為標誌,合唱、羽毛球、書法、繪畫等多元發展的藝術、體育教育特色。
莘光學校是閔行區內成規模的優質公辦學校。現為“上海市文明校園”、“上海市依法治校示範校”、“上海市中國小行為規範示範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園”、“上海市綠色學校”、“上海市花園學校”、“上海市教師專業發展校暨見習教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全國中國小舞蹈教育傳統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於建立中國小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等相關黨內政策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章程是學校組織結構、管理運行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規章制度體系。學校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式進行。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上海市莘光學校,簡稱為莘光學校。英文表述Shanghai Xinguang School;學校,英文簡寫為Xinguang School。住所地址為上海市閔行區雅致路18號(國中部)、上海市閔行區山花路555號(國小部)。
第四條 學校為上海市閔行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依法登記的事業單位,隸屬於上海市閔行區教育局管理,為實施九年制學校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屬非營利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宗旨: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業務範圍:國小、國中學歷教育。
第六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913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補助收入。
第七條 學校發展目標 形成鮮明辦學特色,成為在區域教育中具有示範性和影響力的高質量基礎教育學校。
第八條
辦學理念 教學相長 守正出新
培養目標 明禮立德 全面發展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對象和招生規模以本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班級數為準。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為千教萬教教人求真,千學萬學學做真人;
學校的校風為追求卓越,崇尚一流;
學校的教風為厚德、精進、協作;
學校的學風為明禮、尚學、進取;
校園文化精神為求真、求實、求精、求新。
第十一條
學校校徽的圖形以漢字“光”、花朵變形而成,象徵陽光、花朵,寓意花兒一樣的少年沐浴在陽光下,幸福快樂地成長。
學校校歌為《莘光之歌》
第二章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十二條 學校的黨組織是中共上海市莘光學校總支部委員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戰鬥堡壘作用、監督保障作用。學校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組織建設,保障正確辦校方向。
第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黨組織的具體職責為: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學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二)堅持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六)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八)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九)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學校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學校落實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具體包括:
(一)學校黨的建設中重要事項;
(二)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
(三)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隊伍建設重要事項;
(四)人才工作和教師隊伍建設重要事項;
(五)學校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六)需要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責任人,依法登記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定方案。研究擬訂和執行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招生、課後服務和學生學籍管理;
(三)加強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量。加強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範化建設,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四)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六)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的聯繫,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學校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學校建立健全會議的議事決策制度,明確議事決策範圍。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非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下列學校具體行政工作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二)執行黨組織會議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計畫安排;
(四)實施教師思想政治教育、學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親職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體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後勤服務管理和安全穩定工作等的具體措施;
(六)學生學籍管理、學生表彰和違規處理、年度招生和畢業生工作等的具體事項;
(七)學校教職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培養、管理的具體事項;
(八)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的執行,學校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的具體安排,資產配置、處置等具體事項;
(九)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行政事項;
(十)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可根據辦學實際需要,建立由校友、社會賢達、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等參加的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方案以及學校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表決通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審議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先隊代表大會、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充分發揮各群團組織和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師生中的作用,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指導成立家長委員會,發揮民主管理、協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定八個內設機構,其中綜合管理部門:校務辦公室、人事處、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教科研室、信息中心、衛生健康中心,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教學教輔部門。
第二十三條 學校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制度、法治副校長等工作機制建設,積極發揮法治副校長和法律專業人士對提高學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學校聘請法律實務工作者擔任學校法律顧問,完善法律顧問工作機制,暢通法律顧問履職渠道。
學校聘請公檢法司專業人士在學校兼任法治副校長職務,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和教職工申訴調解小組。學生申訴委員會由黨總支代表、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委會代表組成。教職工申訴調解小組由黨總支代表、工會委員會代表、教職工代表、行政代表組成。
涉及師生處分、申訴等事項,學校可主動舉行聽證;師生申請聽證的,按規定舉行聽證。
第四章 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節 舉辦者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黨的教育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統籌區域學校布局,依法審批學校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三)依法指導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四)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課程實施和教育教學活動,評估和考核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試、學籍管理等職能;
(六)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學校黨政領導幹部和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七)指導和監督學校人才隊伍建設,依法履行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等管理職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監督學校經費的籌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監督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教學活動;
(三)提供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等必要的辦學條件;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
(六)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與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並及時予以辦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學生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市、區招生政策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且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的,為學校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根據學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教育教學資源;
(二)享受國家及本市資助政策;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符合客觀事實的適當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依規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恢復學籍等相關手續,依法依規對學生給予獎勵和處分。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的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生成長手冊。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並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在籍在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通過免除相應費用、提供國家助學金等方式給予資助。
第三節 教職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
(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其中,學校教師除上述第一款規定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依法對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和法律規定的不良行為,予以制止、進行批評教育,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以及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享有申訴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或工作計畫,履行教師聘約或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維護學校聲譽;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權利,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等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數、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聘上崗,依法依規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制度、職稱評聘制度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制定教職工培訓規劃和計畫,對教師和其他教職工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教職工考核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學期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職稱評聘、崗位晉升、資格註冊、薪酬分配、續聘解聘以及獎勵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工資報酬、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學校對於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職業道德規範和聘用契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處分、解聘等處理。
第五章 學校管理
第一節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育教學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全面培養體系,堅持五育並舉,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嚴格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構建基於學校辦學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課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全體教職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課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動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協同育人,塑造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關注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學校按照減輕學生負擔、提高教學質量的要求,從備課、上課、作業、輔導、考試、評價等環節入手,加強課程教學全過程管理,形成課程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質量評估體系。
學校加強教研結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與完善教學研究制度和促進教學改革制度,提升教師的業務水平、教學能力,推動教學改革,提高課程教學質量。
第二節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人員工資報酬、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依法制定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包括《績效工資分配方案》、《績效獎勵工資考核意見》、《教職工請假制度》等。
第四十五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壞。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對侵占、破壞校舍、場地、設施等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履行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制定資產管理制度,並依據相關制度使用和處置單位資產,包括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資產的預算、採購、驗收、領發、保管、維修、賠償和報廢等。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捐贈,堅持自願無償、公益性和公開性原則。捐贈的使用按照學校宗旨、捐贈協定約定和相關規定開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財務活動嚴格按照國家和市、區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學校依法制定經費使用管理制度,並依據相關制度使用和管理經費,包括《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公務卡報銷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內控制度》、《開展公務活動差旅費報銷規定》、《非政府採購內控制度》、《工會經費支出管理實施細則》等。
第四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本市、區收費規定,規範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制訂規範收費操作要求,對收費項目公示、備案。
第六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五十條 學校將家長委員會作為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內容,積極發揮家長在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構建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
學校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多種形式聽取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加強家長委員會工作指導,明晰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規範工作行為,嚴格家長通訊群組信息發布管理,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名義開展違規收費、違規補課等行為。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親職教育工作機制,統籌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各種家校溝通渠道,豐富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內容,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參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兼職教師和校外學生輔導員。學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學等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學校依託所在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交流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重點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基本情況,包括歷史沿革、辦學性質、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基本條件、機構職能、聯繫方式等;
(二)學校現行規章制度以及辦事流程;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其執行情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等;
(四)學校招生的計畫、範圍、對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評優獎勵辦法,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報考條件、錄取辦法,學生資助申請條件、審批程式和結果;
(五)學校收費的類別、項目、標準、依據、範圍、計費單位和批准機關以及監督電話;
(六)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有關規定,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課程設定方案與教學計畫及執行情況;
(七)學校教職工招聘、職稱評聘、職務晉升、評優的條件、程式、結果及爭議解決辦法,績效考核及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教師培訓等師資建設情況;
(八)學校數量較多的物資採購、基本建設與維修、房產承包與租賃等的招投標結果及實際執行情況;
(九)學校經費收支情況,學校資產和受贈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十)學生住宿、用餐、組織活動等服務事項及安全管理情況,自然災害、傳染病等涉及師生安全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情況;
(十一)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接受上級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管、督導、考核。通過建立與社區溝通聯繫制度以及家長委員會等途徑,接受家長和其他社會公眾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接受來自學校黨組織、內部管理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的監督。
第八章 終止與剩餘資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按程式報批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學校終止後的剩餘資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進行處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與修訂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學校黨組織會議決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並報上海市閔行區教育局、閔行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相衝突;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需要對章程進行相應調整;
(三)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其他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校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政策執行。
上海市莘光學校
2023年10月19日
學校簡介
校園內綠樹成蔭、四季花香,教學樓、辦公樓、實驗樓錯落有致,塑膠跑道、體育設施、紫藤長廊布局合理,畫廊、雕塑、花壇相映成趣,構成現代化的和諧的教育環境。
莘光學校是在原莘光中學、莘光國小的基礎上,撤二合一成立的九年一貫制的示範學校,現有154名教職工、44個教學班、1700名學生。
隨著
閔行區經濟的飛速發展,學區內在水清、報春、黎安等住宅小區的基礎上,又新建了新梅花園、眾眾家園、香樹麗舍等一大批高擋住宅。人們對子女的期待、對優質教育的迫切追求給學校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近年來,莘光學校及時提出了“一個中心、兩個加強”的辦學思想(以最佳化課堂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為中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學校制度建設)和“創建二個特色、實現一個目標”總體目標(創建外語、體育特色、把學校辦成閔行區九年一貫制示範性學校)。
學校先後從全國各地引進了一大批中青年骨幹教師,聘請華師大、上師大、教科所專家教授到校講學指導,學校先後被命名為“上海市二期課改實驗基地”、“上師大外國語學院教學實驗基地”、“閔行區乾訓培訓基地”。
抓發展之機、借地域之利,莘光學校的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教學質量逐年提高。
學校在1999、2000學年度辦學水平綜合督導評估中連續兩年評為A級二等,先後被評為“區文明單位”、“區體育傳統學校”、“區中學生行為規範示範校”、“區花園單位”、“市體育工作先進單位”、“市綠化環境衛生工作先進單位”、“市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實驗校”等光榮稱號。
地圖信息
位置:上海市閔行區雅致路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