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上海市農業農村委會制定了《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農委規〔2022〕7 號
各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市農業農村委會制定了《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2年11月9日

全文

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本市肥料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本市肥料登記審批和登記證發放工作。上海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負責肥料登記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抽樣檢測、技術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 肥料登記過程中遇到使用評估類原料或其他新情況的,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第五條 本市凡經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企業生產以下產品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申請肥料登記。
(一)有機肥料、床土調酸劑;
(二)其他應當由市農業農村委登記的產品。
肥料生產企業生產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六條 肥料生產企業申請肥料登記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申請肥料登記產品匹配的場地、廠房、倉儲等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
(二)具有完整的質量保障及質量檢測體系,檢測儀器設備須經計量認證部門檢定合格,檢驗人員應持證上崗;無質檢化驗室企業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檢;
(三)有科學合理、完整詳細的生產工藝,符合合格肥料產品的生產要求;利用評估類原料生產有機肥料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提供安全性評價報告,並經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評定;
(四)肥料生產企業生產的肥料產品,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七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肥料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商標複印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資料;
(四)生產廠址所在區域說明及生產布局平面圖、土地使用權證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生產原料供貨協定和供貨清單複印件;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工藝詳細說明;
(七)產品包裝標籤樣式和使用說明書;
(八)市農業農村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肥料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委受理申請後,組織人員進行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抽樣檢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除外)作出是否核發肥料登記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肥料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肥料登記證應當載明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登記證號、產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產品形態、主要技術指標、適用範圍、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條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登記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提交續展申請書、生產情況說明等材料。符合條件的經市農業農村委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證有效期內改變企業名稱、商品名稱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改變生產地址、原料成分、產品形態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肥料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提供情況說明,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委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肥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工藝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所需原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並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肥料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並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四條 肥料產品標識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標準,並且與肥料登記時核定的內容一致。
第十五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不予續展。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規範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工作,市農業農村委根據農業農村部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現將制定背景、過程及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國務院發文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其中,將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復混肥料、摻混肥料七類肥料登記改為備案。2022年,農業農村部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生產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向農業農村部進行備案。同時要求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相應的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過程
第一階段,啟動《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國務院取消部分肥料登記事項後,我委主動與農業農村部相關部門溝通,於2021年5月,會同市農技中心開始研究起草本市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階段,反覆修改形成初稿。種植業管理處會同市農技中心經反覆修改於2022年6月形成了《管理辦法》初稿。第三階段,徵求意見完善內容。2022年7月7日向各區農業農村委、市廢棄物利用行業協會、部分肥料生產企業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辦法》。第四階段,專題會議討論。2022年10月18日,軍平副主任組織種植業處、法規處、市農技中心、執法總隊召開專題會議,逐條審議後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第五階段,主任辦公會討論。2022年10月31日,經市農業農村委2022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工作職責。《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職責。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肥料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本轄區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記過程中相關技術層面工作主要由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二)細化工作要求。《管理辦法》明確本市經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企業生產有機肥料、床土調酸劑須進行登記,生產復混肥、摻混肥的須備案。細化了生產企業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登記的具體資料要求。同時對審批時限、登記證有效期以及變更、延續、補發等都做了說明。
(三)落實主體責任。《管理辦法》規定,肥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工藝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所需原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並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並應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肥料產品標識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標準,並且與肥料登記時核定的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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