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頒發有關科技情報工作二個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頒發有關科技情報工作二個規定的通知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科[79]333號
【發布日期】1979-12-20
【生效日期】1979-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
(滬科(79)333號)
頒發有關科技情報工作二個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局、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現發去《關於健全和加強各專業局科技情治單位的意見》《上海地區與外國科技交流所獲情報資料暫行管理辦法》,請試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可及時告訴市科委情報處,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關於健全和加強各專業局科技情治單位的意見
本市各專業局科技情治單位在粉碎“四人幫”以後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為科研、生產服務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機構設定較亂、名稱不一,渠道不夠暢通,職責不夠明確。為使科技情報工作適應本市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現提出健全和加強各專業局科技情治單位的意見如下:

通知全文

一、各專業局的科技情治單位,統稱科技情報研究所或科技情報室。它既是局的科技情報業務機構,又是局的職能機構,負責對局屬單位科技情報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設所或室由各專業局視具體情況決定,凡設情報研究所的應按規定上報審批。
凡尚未設立科技情治單位的,應根據本局科研、生產的發展需要,逐步建立。
二、局科技情報研究所(室)的任務:
1、根據局系統的科研、生產需要,蒐集、管理本專業的科技情報資料,做好情報資料的檢索、報導、諮詢和複製等工作;
2、根據科研、生產發展的需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水平、動態和發展趨勢,為制訂趕超規劃和技術政策,為提高產品質量和產品升級換代,為出口貿易和技術引進提供科技和經濟情報;
3、編輯出版內部交流的科技情報刊物(應經主管局批准)和資料。並採取多種形式(如技術講座、專業學習班、報告會、現場會、放映科技電影、對外技術座談等)推廣和交流各種先進科學技術,總結、報導科研成果;
4、組織本系統的各專業科技情報網,開展民眾性的科技交流活動,交流科技情報工作經驗;
5、培訓和提高局系統科技情報人員的業務水平。
三、各專業局應加強對科技情報部門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各局應有專人分管科技情報工作,力量較弱的應儘快予以充實加強,並給予必要的工作條件。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科技情報部門參加局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以便及時掌握全面情況和領導意圖,有利於開展工作。
上海地區與外國科技交流所獲情報資料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上海地區與外國科技交流所獲情報資料的管理,現作如下規定:
一、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負責本市與外國科技交流所獲情報資料的登記管理工作。並統一印發資料登記表。
二、本市科技工作者出國考察、進修、參加國際學術活動,在回國後應把帶回的科技資料(包括科技電影、錄象、磁帶、電視唱片等),連同考察總結等資料,交給本單位的科技情報部門。如自己需要可複製一份。收到資料的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分別向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文獻館和本系統歸口情報部門提供《外國交流資料登記表》,如資料有複本可同時交市科技情報所一份。
三、本市科技工作者與來滬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後,所獲的科技資料應交給本單位科技情報部門。內容、辦法與規定第二點相同。
四、收藏資料的單位,要加強對資料的管理和利用,如用戶需查閱時,應積極協助。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應定其對資料進行報導,以便科技人員充分利用,對其中參考價值較大的資料要組織翻譯、複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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