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上海市湖北商會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牽頭組織和領導、湖北在滬企業自願結成、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於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在上海成立,是聯結企業與政府的橋樑,是促進鄂滬兩地交流合作的紐帶,是展示新楚商整體形象的視窗,是服務企業發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在滬企業的家。
截止2009年底,在上海市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的湖北籍企業已超過3200家,總註冊資金近130億元,年銷售額近千億元。
目前,商會擁有會員單位280多家,分布在上海市的各個區、縣及周邊地區,涉及電子科技、建築建材、房地產、餐飲娛樂、醫療保健、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法律諮詢、交通物流等多種行業和領域。
隨著上海及長三角地區經濟龍頭地位的日益凸現,越來越多的湖北籍企業及商界人士紛紛到上海投資創業,湖北和上海兩地經濟交流不斷加強。上海市湖北商會積極順應這一發展趨勢,不斷加強組織建設,創新服務理念,完善服務功能,大力倡導誠信為本、合作共贏的發展理念,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不斷促進會員企業加快自身發展。商會成立四年來,在亮出新楚商名號的基礎上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幾年來,先後組織了8批次上海企業家代表團回省投資考察,足跡遍布武漢、襄樊、宜昌、十堰、孝感、鹹寧 、隨州、荊門、鄂州、恩施、天門、仙桃、潛江等市州及多個縣市區,意向協定資金200多億元,落地資金近百億元。商會以知識型企業家魅力和國際化眼光,實現服務無止境的宗旨,圍繞開放、合作、創新、發展的思路,引導和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努力把商會建設成為在上海較有影響力的知名品牌,進一步為促進鄂滬兩地更廣泛、更深入的交流合作譜寫新的篇章。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湖北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為HB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籍人士在滬投資企業自願組成,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密切商會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上海市以及各省(市、區)及外商經貿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湖北省駐滬企業的合法權益,立足上海、回報湖北,促進鄂滬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領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上海市虹口區中山北一路1250號滬辦大廈三號樓13樓1305室。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服務功能:為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湖北省在滬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上海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培訓、宣傳等服務。為促進湖北率先中部崛起服務。為促進鄂滬經濟交流和合作服務。
(二)支持功能: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尋找商機和政策支持,促進會員企業加速發展。
(三)維權功能:利用各種渠道和資源,全力維護會員企業及湖北省在滬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自律功能: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嚴格自律,樹立“新楚商”形象。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交流聯誼、政企協調、信息諮詢、培訓服務、公益事業、展銷展示、維護權益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
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
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心商會事業的湖北籍在滬人士興辦的各類企業、
經濟、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實填寫《上海市湖北商會會員登記表》,由秘書處審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團結;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超過一年且經提醒不履行商會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商會義務、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經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愈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曾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審查同意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
(二) 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三)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本會實行常務副會長輪值制度,每期為一個季度,常務副會長在輪值期間簡稱為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工作,當會長不在上海時,當期執行會長可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商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及對外聯絡部,宣傳部、會員部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因故缺額,由所在單位新任負責人接替。監事會成員最多不超過九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各監事應共同遵照執行。
第四十一條 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級差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內部通訊、情況交流、對外宣傳、組織活動等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和會員大會的審查、審計及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和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的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2月 19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則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