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商會原名浙江省駐滬企業協會,1986年3月5日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
是浙江省駐滬企業經濟總部,是聯結滬浙兩地經濟和政企溝通的橋樑紐帶。目前商會聯繫杭州、寧波、溫州、台州、紹興、金華、湖州、舟山、麗水、嘉興、衢州等11個地區商會,同時設有女企業家聯誼會、房地產分會等直屬分會。
目前在滬浙商有61473家,註冊資本總額超過2500億元。上海市浙江商會現有直屬會員1000多家,會員企業遍布現代服務業、製造業、零售和商業貿易、醫藥、教育、地產、高科技、網際網路、金融與投資等多個行業和領域,其中有上百家海內外上市公司和行業龍頭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浙江商會
- 外文名: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Shanghai
- 原名:浙江省駐滬企業協會
- 註冊登記:1986年3月5日
- 性質:社會團體組織
- 活動區域:上海市
- 會員企業:5000多家
發展歷史
上海開埠160餘年來,浙江與上海的經濟發展一直緊密相連,在上海外來人口中,浙江人比例最大。改革開放後,浙江陸續有50萬人來滬經商,目前在上海個體私營企業40餘萬家中,浙商約占六分之一,其中在上海註冊的浙江民營企業約2.7萬家,個體私營3萬餘家,總註冊資金逾千億元人民幣,實際運作資本逾萬億元人民幣。浙商這個群體正憑藉著勤奮刻苦、勇於開創的探索精神,受到各界的矚目,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市浙江商會現有5000多家會員企業,其中直屬會員逾千家。會員企業遍布工業、商業貿易、建築建材、房地產、餐飲娛樂、醫療保健、金融投資、文化教育事業等多個行業和領域,其中有上百家海內外上市公司和行業龍頭企業。
理事會員
成立意義
建設宗旨
組織機構
組織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浙江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在滬工作期間會見在滬浙商時提出的“兩個浙江、兩個浙商”的總體要求,貫徹落實滬浙兩省市發展戰略,以建設商會“新平台、新起點、新使命”為目標,立足上海,紮根浙江,反哺家鄉,回報社會,把商會建設成以浙商為主體,不斷提升會員企業素質,相互扶持,抱團發展,面向全國,放眼全球,具有全球視野和國內一流影響力的企業平台,在促進全體會員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推動滬浙兩地的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加強對外學習交流、國外考察工作。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聯絡協調會員企業單位,開展企業間的合作及經濟聯繫服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
(二)取得本市稅務登記證書;
(三)取得本市機構代碼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無特殊原因,經提醒連續12個月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秘書處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如對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三十九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有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類資料的權利;
5、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十條理事、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權利;
2、有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的權利;
3、有參與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
4、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一條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經會長授權執行副會長可代為行使會長職權;
3、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4、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5、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理事、常務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
3、履行理事、常務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二條輪值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在會長的領導下,全面主持本年度商會的工作;
2、召集和主持在職年度內商會相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需會長特別授權的除外)的權利;
4、享有執行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協助會長組織實施商會本年度工作計畫;
2、協助會長領導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協助會長統籌協調商會內外關係,開展對外交流;
4、履行執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三條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有召集和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3、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的權利;
4、有檢查秘書處和所屬分支機構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的權利;
5、有提名輪值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執行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領導商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2、領導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統籌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授權輪值會長代為行使職權;
5、履行執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成員退會
(一)經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商會理事會成員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會長議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會議通過,予以退會;
(二)無特殊情況,理事會成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類會議及活動,經書面通知仍不履行義務的,提交會長議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會議通過,予以退會;
(三)理事會成員企業破產或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會長議事會議審議,理事會會議通過,予以退會。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經費按社團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五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